十四名按摩技师联名反映工资及押金遭拖欠
本报记者徐莹波3月16日,原在文昌桥附近某韩式按摩中心工作的14名按摩技师联名向本报记者反映:3月14日,按摩中心老板王某突然宣布中心停业,但拖欠多名按摩技师的工资及1500元的工具押金未退还。
来自临桂县的李某是该按摩中心的老员工了,2002年,该按摩中心成立之初,李某就在这里工作。李某说,“前几年,这个按摩中心生意比较好,工资的发放一直比较准时。都是次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但从2006年开始,几次出现延迟发放工资的现象,本来是有时到了次月中下旬才发放工资。”
据介绍,这些按摩技师的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生活费,每人每月120元;另一部分则是工作提成,每做一个客人提成30元左右。每月必须完成40个客人,不能完成的缺一个要倒扣40元,因此,有些新员工每月收入仅几百元。
这些按摩技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虽然老板王某口头承诺3个月内会付清所拖欠的工资及工具押金,后来也写了欠条,但只盖了该按摩中心的公章,并没有签字。而盖章那天即3月15日,中心也正式注销,那欠条到底还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王某保证三个月内付清所拖欠工资及押金
“按摩中心确实是在3月15日宣布结业的,但我并没有打算不偿还按摩技师的工资及工具押金,我已向她们保证了将在3个月内结清所有工资及工具押金。”王某在接受采访时说,“按摩中心是租用某单位的地下室进行经营,合同期从2002年6月1日开始至2006年5月31日止,前几年经营状况良好。但因市场竞争激烈,中心需要重新装修更新设备。我便于2006年3月多次向某单位要求续签合同继续租赁,但某单位以整栋大楼要拍卖为由暂不续签合同。因合同没有续签,我无法装修及更新设备,中心的经营状况越来越差。我只好通过正当程序申请结束营业。由于今年的收入已远不及支出,我只有把所有设备全部卖掉后才能将工钱给员工。”
王某还说,“我不是不对这些员工负责任,只是这个‘场子’又不是我一个人的,没理由要我一个人来承担这笔费用,我还要与其他股东协商后才能作出决定。”另外,王某承认是以自己的名义登记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相关部门的答复
随后,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有关部门。
象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蒋副局长介绍,3月15日,某韩式按摩中心的一些按摩技师到局里反映情况,说被拖欠了工资及工具押金,我们立刻派出劳动监察人员去调查。据调查情况看,该按摩中心的营业执照已被注销。目前来说,劳动部门管辖范围中的用人单位是指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而已被注销的企业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该按摩中心现在不属于我们的管理范围。
另外,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因此,收取劳动者工具或服装押金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的。
市工商局旅游综合工商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王某所开办的那家按摩中心办理的是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而不是公司营业执照,其性质是个体工商户,因此,在其本人提出申请时就可以办理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而且,在王某办理手续时,我们并没有接到通知表示暂时不得注销,也没有接到当事人投诉其有拖欠工资的情况。如果王某办理的是公司营业执照,那么在注销前需办理相关手续,如登报公告、清理资产等。
律师观点:单位注销当天盖公章的欠条也有法律效力
市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荣在接受采访时说,“虽然该按摩中心在3月15日注销,但当天所盖公章的欠条也是有法律效力的。”王荣认为,该按摩中心拖欠员工工资及工具押金的行为是在其办理注销手续之前发生的,因此,理应由该按摩中心承担这部分工资支付义务。在按摩中心正式注销后,由于办理的是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属于个体工商户,作为按摩中心的业主,要对该按摩中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需向员工支付该按摩中心所拖欠的工资及押金。只要这些按摩技师能证明该按摩中心的业主确属于王某,那么凭该按摩中心盖章的欠条也可以起诉王某索要工资。至于王某所说的是跟其他股东一同开办的按摩中心,那么她在承担责任后,可根据与其他股东内部协议再处理工资债务的分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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