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层出不穷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事件,近日北京律师刘晓原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修改现行《广告法》,将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也一同列为处罚对象。(3月18日《京华时报》)
笔者支持这位北京律师的建议,认为处罚虚假广告代言人合情合理。
按照我国现行的《广告法》规定,出现虚假广告时只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追究法律责任,而没有对广告参与者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使得一些广告参与者尤其是一些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肆无忌惮,对广大消费者形成误导,为虚假广告推波助澜。
广告参与者在虚假广告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包括名人在内的广告参与者在虚假广告中往往充当专家、患者或受益人的角色,任意夸大商品的作用和功效,特别是个别名人为了经济利益,在自己没有使用过产品、也不知产品真实效果的情况下,就按广告商的要求“信口开河”,严重误导消费者。在这类虚假广告中,广告商利用名人的影响力推销商品,而名人则滥用自己的影响力以获得高额广告费。让名人为虚假广告负责是与其社会影响力与生俱来的社会责任,符合法治社会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
另外,名人的影响力可以为个人带来巨大财富,同样也可以给社会造成巨大损害,这就要求名人在代言广告时必须尽到最大限度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必要时向广告主管部门和法律人士进行咨询,这样的要求对名人并不过分。个别名人所称的“缺乏辨别力”或将责任完全推给监管部门,都无一例外地属于诡辩。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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