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话题主持人:王君琦
特邀嘉宾:
江 平: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王利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为什么说物权法实质上就是一部“财产法”
主持人:物权法充分凝聚了全国人民的共识,在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瓜熟蒂落”,高票获得通过。那么,到底什么是物权法?其主要的精神是什么?
梁慧星:物权法是规定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
民法上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法就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法律规则。
王利明:《物权法》实质上就是一部“财产法”,物权法规定的主要是有形财产。同时,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调整各种物品的归属和利用保护,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参见主题延伸·物权法之关键词)以及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对市场主体的财产进行平等保护,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有着无可取代的地位。
物权法的内核是什么?
主持人:物权法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其内核是什么?
王利明:产权应该是物权法的内核。物权法的作用在于通过确认产权和保护产权,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物尽其用。这也是物权法立法的基本目标。
平等保护财产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化,不管是国家的财产、集体的财产还是个人的财产,其法律地位都是相同的,都同等地受物权法保护。
究竟该怎样理解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主持人:“平等保护”原则可以说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争论较多的问题之一,究竟该怎样理解“平等保护”原则?
王利明: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物权主体的平等。此种平等在物权法中主要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任何物权主体在设定和移转物权时,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另一方面,各类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也应当平等遵循物权行使的规则。二是在物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针对各个主体都应当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其纠纷。三是在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物权法的精神是,只要属于合法所得的财产,都要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公有财产要予以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也要保护。各个权利人无论在保护的范围还是保护的力度上,都应当是一致的。
为什么说“平等保护”原则是完全符合宪法的?
主持人: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宪法规定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而以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各类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现在物权法讲平等保护,因而物权法是违宪的。怎样看待这一观点?
王利明:这是一种误解。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第一个方面,物权法确定的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宪法条款虽然在措辞上存在着主体和非主体的差别,但只能理解为各种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是有差异的,而不能理解为各种所有制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不是说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公有制处于优越的法律地位,其它所有制处于次要的法律地位。正是因为在宪法上,多种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因而决定了物权法需要规定对各类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个方面,我们绝不能因为宪法规定了社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认为宪法确立了不平等保护原则。我国宪法规定,我们国家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宪法对基本经济制度准确的表述,所以,落脚点是在“共同发展”几个字上。怎么才能保障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呢?前提就是必须要实行平等保护。假如说优先保护公有制一种,对其他所有制采取歧视的态度,就不可能有平等发展,就不可能有共同发展。
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就是我们必须要确认各类企业,不管它在所有制上是公还是私,不管企业的大小,都必须要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适用同等的法律规则,并且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绝不能把企业分成三六九等。如果说我们对财产的保护实行三六九等的话,就意味着对企业也应该三六九等的对待,这是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的。如果在侵害国家财产的情况下就应当多赔,侵害私人财产就应当少赔甚至不管,那怎么能维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呢?这和市场经济体制是完全对立的。所以,那种认为平等保护违背了宪法关于我国基本经济体制的规定的说法是站不住的。
主持人:我们知道,在经济实际运行当中,我们国家对不同产业、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公共资源配置、产业政策等方面可能会有所区别,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差异和平等保护是不是矛盾?
王利明:应当承认,在我们国家,不同的所有制在公共资源的配置、市场准入、银行贷款等等方面是存在一些差别。但是,这些差别更多地是国家有关宏观调控政策以及有关市场准入的特别规定,属于工商调节的范畴,它和物权法确定的平等保护是不矛盾的,分别属于不同法律调整的内容。另外,关于产业政策的特别规定,可能影响到整个物权的取得,比如说银行贷款如获得优惠,取得财富、取得物权就多一些。但是,当每一个主体取得物权之后,它在物权法上都要实行平等保护,不管取得了多少财富、多少财产,在物权法上只能是平等对待。所以,产业政策上的差异和物权法的平等保护是完全不矛盾的。
平等保护与加强国有资产保护是否矛盾?
主持人:现在国有资产流失比较严重,物权法是怎样加强对国有资产保护的?
王利明:物权法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并不是说立法就不能对现实中保护某一类特定财产的问题作出专门规定。针对当前国有资产流失的实际情况,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物权法具体规定了各类国家所有权行使的主体,明确了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这对于保护公有财产是十分必要的。草案还专门规定了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各种具体措施,物权法关于物权保护的这些方法,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这些都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物权法不是单纯地保护国有财产的法律,不能将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任务都加在物权法上,这显然是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将国有资产法的立法提到了议事日程,国有资产法将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保护作出更为具体、更富可操作性的规定。
如何看待“私有财产特殊保护论”?
主持人:现在,有观点认为物权法是私法,应当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因而主张“私有财产特殊保护论”。怎样看待这种观点?
王利明:应当承认,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鉴于在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实行“一大二公”,对公民的财产权缺乏必要的保护,因而强调应当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看法是有一定的道理的。物权法应当将私有财产权作为一项重要权利加以保护。但从中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出发,物权法不能仅仅保护私有财产。
我们说物权法是私法,一是强调物权法中也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私法自治原则,二是强调物权所具有的民事权利的特点。而绝不是说,物权法只保护私有财产,而不应当保护其他财产。总之,我认为,我们在坚持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时,必须摒弃只注重保护一类财产而排斥保护其他财产的观点,此种观点都是因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理解不准确、认识出现偏差所造成的,也没有准确地把握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
物权法是在搞私有化吗?
主持人:有人认为,对各类财产所有权平等保护是在保护极少数有钱人的物权,穷人根本没有财产就不需要物权法保护,而现在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物权法强调保护私人的权利,就是保护富人的权利,因此,物权法实际是在搞私有化。怎样看待这一观点?
杨立新: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公有财产要予以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也要予以保护;穷人的财产应当保护,富人的合法财产也应当保护。物权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这是广大人民的衷心期盼。认为保护私有财产就是搞私有化的观点,无非就是全盘否定改革开放,将我国倒退到国弱民贫的地步。平等保护不仅不会造成私有化,而且能够促进公有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
王利明: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还体现在,不论个人是否存在着地位的差异、财产的多寡的区别。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财产,都要受物权法的保护。富人的厂房别墅要保护,穷人的茅草瓦房也要按照“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的格言进行保护。严格的说,保护合法的个人财产,与财富的分配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物权法的功能就是通过保护财产来鼓励人民创造财富,从而影响社会财富的分配。所以,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既不是仅仅保护富人,也不是仅仅保护穷人,其与所谓的私有化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概念。至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问题,只能通过政策的安排、税法等法律的调整来解决。
针对现实中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物权法创设了哪些法律对策?
主持人:物权法是怎样保护私有财产的?
梁慧星:物权法不仅明文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明文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且针对历史和现实中严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创设了各种法律对策。如关于征收制度的规定,将商业目的用地排除于国家征收之外,企业取得商业用地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土地使用权人农户、居民谈判签约,彻底解决“强制拆迁”、“圈地运动”等问题;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可以解决任意撕毁承包合同及强行摊派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关于物权效力的规定,可以划分行为违法与合法财产的界限,行为违法但财产并不违法,对所谓“黑出租”不能没收汽车、摩托车,对流动摊贩,不能毁损、没收其商品和工具;没有搜查证就不能强行进入居民房屋,彻底终结进行“抄家”的可能性,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生活安宁。
王利明:就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而言,我认为,物权法的保护是比较严密和周延的。主要体现在:第一,物权法规定的确认、保护物权的各项规则,都适用于对私人享有的物权的保护。第二,物权法在所有权一章当中专门规定了私人所有权;尤其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拆迁、安置以及补偿问题专门作出了规定,并确立了征收征用的条件及合理补偿的标准,这些都有助于防止行政权力对私有财产权的不法侵害。第三,物权法规定了区分所有权一章,实际上是对公民房产的保护。第四,物权法强化了对八亿农民的保护。
公民的私有财产,合不合法怎样确定?
主持人:物权法强调对私人合法的财产进行保护,那么,怎样才能断定公民的私有财产是不是合法?
江平:这确实是一个问题。现在民营企业家也有点担心,有人问我说现在物权法都写了保护合法的财产,是不是我这个财产合法不合法还要我来证明,要说不出合法的,就是不合法的?虽然物权法没有写上占有应该推定为合法。我觉得我们应该仍然承认这个原则,至少在司法实践里面,司法解释里面应该承认。要不然的话,人人自危了,我的财产只有我能证明合法,我不能证明合法就是非法,我觉得应该反过来,任何人不能证明你是非法,那你就是合法。对于非法侵吞国有资产的人,只要我们找到他们非法侵吞的证据,这个时候就可以推翻通过占有所表征出来的权利的认定。从这一点上来讲,它不会去放纵国有资产的流失。
为什么说物权法鼓励人们创造财富?
主持人:对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意义,很多学者给予了高度评价。如何看待它对巩固改革开放成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
江平:物权法出台有很重要的意义,一个是确立了我们国家一个正式的比较完整的财产制度,或者说财产的秩序。财产权有很多,有债权、知识产权,甚至股东的股权也是财产权。但是物权还没有一个很完整的东西来规范,所以物权法在市场经济中用一个法律制度完整地规定下来这是非常重要的。有了完整的法律制度,就能够鼓励人们去取得财产,能够让人们更多去创造财富。现代社会不是财富多了,而是财富少了,应该鼓励人们更多获得财富。而获得财富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不仅要建立财产的法律制度、财产的秩序,而且很重要的就是要保护这些财产,保护合法取得的财产,只有这样的话。我们才能够实现我们社会的经济发展。
梁慧星:物权法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基础条件,规定了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的物权法,不仅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基础条件,还对巩固改革开放成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重大意义。比如,凡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均有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俗话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有了担保物权,可以化解和回避融资风险,满足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物权法对公权力的滥用能起到哪些制约作用?
主持人:物权法强调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是不是内在地包含着防止来自公权力的侵犯?实施物权法对公权力能起到哪些制约作用?
梁慧星: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利,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而且排除国家的干涉,首先是警察的干涉。我们看到车站、码头、广场、街道、公路都有警察巡逻,但私人的房屋、住宅小区却没有警察巡逻。为什么警察不能进入我们的小区巡逻呢?为什么许多小区的门口都有一块牌子,上面写着八个大字:“私人产业,非请勿入”。警察要进入公民的房屋:第一,须得到房主的同意;第二,警察要想强行进入,必须持有搜查证。没有搜查证强行进入,就要构成违法行为。实际上,物权的排他性,就是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在什么地方?就在物权的排他性。物权界线之外,属于公共场所,是公权力活动的范围;物权界线之内,是私权利的活动空间。公权力要跨越这个界线,惟有两条:一是权利人同意;二是持有搜查证。
现在一讲依法行政,有个倾向,好像依法行政就是要多制定一些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尽量完善的行政权限和行政程序。是不是行政法规尽量完善了就实现“依法行政”了?不是。因为依法行政并不首先是行政程序问题,首先是公权力的界限问题。靠什么去限制公权力的滥用?要靠人民和企业的物权,靠物权所具有的排他性,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可见,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还在于通过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定义,来教育全国人民,首先是要灌输给我们的警察、公务员、国家机关干部、地方党政领导人,使他们知道,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认识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懂得物权观念。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严重侵犯公民财产的违法行为,可能有多种原因,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的公务员队伍、我们的地方政府领导人不具有物权观念,不知道物权具有排他性,本来是好心,却办了坏事。只有通过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向国家机关和全体公务员灌输物权观念,使他们知道公权力的界线何在,才能够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才能真正实现依法行政。
物权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中国特色”?
主持人:物权法的立法可谓是我国民主立法的见证,这部精雕细琢的物权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中国特色?
王利明:它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和所有权的“三分法”,即把所有权的立法结构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在其他各国物权法的立法中,对于所有权的结构,一般都不加区分,仅规定私人所有权。因此,我国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中国特色。
杨立新: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所有权立法结构,也就是有学者所说的所有权“三分法”,是物权法最基本的中国特色。这在各国物权法的立法中,是独具特色的。在中国50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在财产关系中始终存在着三种所有权,即使是在“文革”那种极“左”的时期,全国都在批判资产阶级法权、割除资本主义“尾巴”的时候,也仍然无法全部根除私人所有权,也还是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并存。在今天,仍然如此,在国家的财产关系中,仍然是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因此,对所有权立法结构的规定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地反映社会现实情况,不能像《越南民法典》那样规定过多的所有权形态。物权法规定的三个所有权的立法结构科学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确立了我国所有权形态的科学体系。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物权法是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积累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的丰富经验,借鉴国外物权法立法的经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关于财产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用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形成的,是一部极为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
主持人:一间风雨飘摇的小茅屋,屋里坐着一个自得其乐的老者,屋外站着一个一筹莫展的国王。这幅经典图画,衍生出了宪政史上一个经典的理念:“我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就是财产权的重要性和神圣性!让我们共同期待物权法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