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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维权的困惑:一线民警日渐“软弱”?(图)

  新华网重庆频道 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人民警察法》也明确提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但是,近年来,民警正当执法过程中遭受不法侵害的事件却日益频繁,民警被打耳光、谩骂、围攻和暴力袭击的事件不断在各地发生。不少公安机关因此相继成立了“维权委”、“维权办”,建立保护警察权利的机构。但是,面对日益增多的执法受阻事件,警察维权组织能否破解难题?能否改善执法环境和营造良好的警民关系?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检验。
  重庆江北观音桥步行街,一假和尚举棍挥向一名便衣警察(图中红衣者) 记者 张路桥 摄

  “软弱”的一线民警?

  不少基层的民警反映,社会上不少人觉得警察“威风”、“有特权”,但实际上由于工作负荷过大、工资待遇不高、执法权益屡遭侵犯,一线民警经常有苦难言。出警时被辱骂、被殴打、被诬告几乎是家常便饭,而且民警还必须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据重庆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总队统计,仅2007年1月,重庆共发生侵犯公安民警正当权益案(事)件28件,43名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受到侵害。
1月5日晚23时20分左右,重庆黔江区社会青年黄飞、魏长春等十余人因纠纷在街头殴打一名男子。接到群众报警后,正在街上巡逻的两位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结果遭到10余人持械围攻追打,两位民警全部负伤。记者了解到,不仅在处置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时容易遭遇暴力抗法,甚至连处理交通事故也会被打被骂。1月29日晚上,重庆綦江县公安局的两位民警在处理一起摩托车酒后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时,遭到摩托车驾驶员和搭乘人员阻挠并被用钝器击伤头部,两位民警被送进医院住院治疗。

  记者了解到,不少一线民警遭遇有抗法情形时往往不知所措,不知如何保护自己,怕被告、怕纠缠、怕调查。民警表示,尽管警察在警务保障上有《人民警察法》赋予的许多职权,不仅可以对不法行为人采取各种强制措施,而且在紧急情况下可使用警具、警械和武器,在遇到暴力抗法袭警时,《刑法》也有相关的惩罚规定;遇到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索赔。可是这些法律可操作性不强,需要细化。譬如犯罪进行到哪个阶段可以开枪?再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的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可是怎么约束?法律上没有细则来规定。所以民警有枪不敢用,对醉酒之人不敢上手去管,他人对自己造成的伤害也得不到公平解决。

  而且,当阻碍警察执行公务的案件发生后,当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时,群众往往更愿意为抗法者出证而很少愿意为警察出证,这种情况让警察自己给自己取证很难。作为一个执法者被打了,“强势”的一方要证明自己的清白,往往得不到社会舆论的支持,甚至一些民警被诬告了一时也无法澄清,还不得不接受调查处理。
民警脸部被挠伤

被殴打的警察

  警察维权组织能否破解难题?

  近年来,全国不少公安机关都逐步建立了警察维权组织。河南省公安厅2006年底出台规定,要求全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必须成立警察维权组织,主要受理公安民警在履行职责、执法办案时遭受暴力袭击,造成警用装备、公私财物损毁或人身受到伤害的案(事)件;遭到无端阻挠、围攻,受到辱骂、诬告以及受到司法机关不公正对待的案(事)件。

  重庆市公安局也于2006年底成立了“重庆市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委员会”,其主要作用包括:组织、协调全市民警应对执法过程中的不法侵害和注意事项;解决部分警用防护装备,尽可能减少民警执法过程中的伤亡;建立完善民警维权“绿色通道”,24小时接受民警咨询和报案救助;参与调查取证,对投诉不实、诬告陷害的,及时澄清事实真相,为民警“正名”。

  记者了解到,“重庆市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委员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1月,重庆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53名侵犯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人员作出处理,其中追究刑事责任8人、行政处罚17人、党纪政纪处分1人、经济赔偿2人、赔礼道歉5人、其他处理20人。同时,维权机构还对28名民警采取了保护措施,其中纠正错案1人,恢复名誉12人、经济补偿8人。

  但是,司法实践中,袭击警察造成伤亡的,往往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未造成伤亡的,大多以妨害公务罪处罚。相当数量的暴力抗法行为被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对待,暴力抗法被单独定罪处罚的极少,有的甚至不了了之。同时,警察维权机构大都设在公安督察、纪检机构内,由公安机关自己调查侵害民警的执法权利的案件,难免有“自己人帮自己人说话”的嫌疑。由公安机关自己的维权组织来对涉及警察的侵权进行调查处理,无论程序如何公开,结果如何公正,都会受到公众的怀疑。因此,有学者建议建立独立的警察维权机构,帮助受侵害的民警调查取证、协助警察澄清投诉、提供解决维权的途径、为警察提供心理辅导等等。

  在法治的前提下重构警民关系

  从本质上讲,阻碍警察执行公务所反映的并不仅仅是警察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它更反映国家权力与权威的普遍失落。因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的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妨害的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

  重庆社科院社会学所孙元明研究员指出,警察的工作性质决定了警察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前沿,个别群众把对社会的不满转嫁到警察身上,把对政府、执法机关的积怨发泄在警察身上。因此,如何构建新形势下的警民公共关系值得认真思考。他认为,一些省市公安机关邀请香港警方讲解警民公共关系,吸取别人的经验,也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但也有学者认为,应该在法治的前提下重构警民关系。警民关系紧张也与警察队伍中个别“害群之马”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有一定关系,作为执法者的警察如果不守法,甚至是违法,不仅削弱了群众对执法权威的认可和尊崇,而且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并将最终动摇警察执行公务的正当性、合法性。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就可能不断遭遇抵触与对抗。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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