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总数达596所,在校生为280.5万人。针对一些民办高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教育部近日颁布实施《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对《规定》进解读时指出,国家首次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督导专员将监督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
国家首次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省级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有权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民办高校的有关信息。
针对一段时间以来存在的乱收费现象,教育部再次重申,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高校应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在每学年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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