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编办、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文,对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意见中规定,我省每万名居民,须至少配备一名全科医生和一名公共卫生医师。
街道可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规定,我省提出,原则上按照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其中,所辖居民在3万名以下的街道办事处,可不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毗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所辖居民在10万名以上的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增设卫生服务站提供社区卫生服务;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每万名居民至少配备两名医生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我省规定,服务人口在5万名以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生、1名公共卫生医师。服务人口在5~10万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1~2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
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按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服务人口在10万名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标准还可适当降低。
(穆霞)
来源:
江淮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