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医院住院接受治疗、且是一级护理的病危病人何某失踪一天后,被人发现病死街头。其家属以院方没有尽到护理责任,提供的医疗服务存在严重瑕疵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兴庆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医院无过错。
住院患者失踪一天后
病死街头`何某的家人在诉状中称,去年8月8日上午,家住银北的何某因身患重病,被家人送进宁夏某医院肾内科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何某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CKD5期、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并随之给其家属下发病危通知书。何某作为危重病人被采取一级护理。8月12日下午1时,何某去向不明,其爱人张某遂询问护理人员,护理人员称曾于当日13时许看见其离开病房。何某的家人开始多方寻找,并于2006年8月13日分别向被告保卫科、兴庆区公安分局胜利街派出所报案,且在一家媒体上刊登“寻人启事”。8月14日,石嘴山市公安局长胜路派出所民警在街上发现了何某的尸体。经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法医室检验,何某系因疾病死亡。
何某家人认为,他们与医院之间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对作为危重病人的何某按一级护理的标准进行诊疗护理,而医院并未做到这一点。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院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经济损失68690.4元。
医院:病人自愿放弃治疗,与医院无关
医院在答辩中称,何某入院时,医护人员就将其病情对他本人及其家属详细告知,并下发了病危通知书,同时,院方还与何某签订了“患者离院责任自负书”。此外,医护人员的责任是针对其病情予以相应的治疗和护理,对病人并没有看管的责任,其担负陪护职责的家人责任应该更大。后在寻找无果的情况下,医院才以何某擅自离院、拒绝治疗为由,为其办理了出院手续。
因此,患者何某是在对自己的病情充分了解后自愿放弃治疗的,与医院没有任何关系。法院:医院并未违反合同义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何某住院当日病情即被诊断清楚,当日的医嘱中亦有“病危,陪护1人”的记录,何某的妻子张某对相关事实也签字予以确认。2006年8月14日,何某被发现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工业园赛马水泥厂西侧沙窝处,其因疾病死亡。
经公开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何某与医院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何某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医院对何某具有护理义务,但不承担法律上的监护职责。护士对病人的巡视是间断巡视,并非24小时的监护,且医院已经适当履行了护理义务。因此,其护理行为并未违反合同义务,故对何某家人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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