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导致产妇死亡后,医院竟违规将其遗体存放至个体殡仪服务部。由于不是委托人,产妇家属被告知“无权拉走”
妻子遗体 人医院要到法庭
一位产妇剖腹产下龙凤胎后大出血死亡。其家属与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打了一年多的官司,终于获得赔偿。
24岁产妇的遗体,由此成为山西省首例特殊的诉讼“标的物”,被医患双方摆上法庭,讨要、质证、争议……
2005年9月15日,这对龙凤双胞胎的妈妈左春梅住进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产科,准备剖腹生产。第二天上午,龙凤胎平安出生。然而,还没来得及享受初为人母的喜悦,左春梅就开始大出血,后被施以切宫术,术后直接被推进重症监护室。9月19日晚,左春梅去世。2006年1月,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山西省医学会进行鉴定。当年5月,结论得出:“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2006年国庆过后,晋中一院被判决赔偿左春梅的丈夫王红强与两个孩子各项费用近10万元。晋中一院很快将赔偿款交到王红强手中。
至此,一场历时一年多的医患大战本已平息,然而左春梅的遗体却令双方再起纠纷,再上公堂。
1索要尸体未果 引发遗体诉讼
“左春梅死后,医院就催我们拉走遗体。”王红强说,但是他和姐姐王红英拒绝了,要求进行尸检。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称,由于遗体子宫已切除,尸检没有意义,无法得出结论。为此,王红强奔波在榆次与太原之间,一次次向医院要子宫,一次次无功而返。9月21日,姐弟俩从太原返回时,发现左春梅的遗体已不在重症监护室。医院保卫科答复“已运到太平间冷藏”。
王红强当时没有为妻子办后事。“官司没结论,我们认为遗体可能是查清事实的关键性证据,所以一直没有火化”。直到2006年11月,王红强拿到赔款后,与姐姐前往医院领取左春梅的遗体,准备安葬。“当年,保卫科说遗体在太平间,我们一直以为是在医院的太平间。”王红英认为,晋中一院是晋中市最大的医院,“当然应该有太平间,向医院要遗体是很自然的事”。但他们碰了一鼻子灰,医院答复,左春梅的遗体存放在榆次市安祥殡仪服务部,与医院没有关系,他们得自己去领取。
王红强姐弟在榆次城外找到了“安祥”,可对方表示他俩不是左春梅遗体的委托者,无权见遗体,“如果想拉走,必须先交一年多的保管费”。面对近3万元的保管费,姐弟俩不得不放弃。“仅有的钱,还得先用来养活两个孩子。”
在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陈杰律师的帮助下,姐弟俩决定还是要求医院归还遗体。于是,他们又一次将晋中一院告上了法庭。
2家属诉求:把亲人的尸体还给我们
3月19日,本案在榆次市北关法庭开庭。庭审中,陈杰指出院方对遗体处置存在多项过错。他们第一个疑问是:为什么三级乙等医院不设太平间?
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是晋中市最大的综合性医院,按照卫生部的标准,综合医院均应设立太平间。此外,医院要求家属拉走遗体,是在推卸责任,违反殡仪管理办法。王红英无法理解,榆次属于火葬区,医院为何要求家属拉走遗体,“如果我们拉走土葬,医院是否得挨板子?”
陈杰律师向法庭出具了多份有关殡葬的管理规定,大多为强制性规定:遗体的运送、存放、火化等,一律由殡仪馆等单位承办。他认为,医院无视国家法规及众多强制性规定,将左春梅的遗体交给不具备法定资质个人经营的殡仪用品服务部存放,是严重的违规行为。
3医院辨称:我们可以将遗体交给任何人保管
法庭上,晋中一院的代理人则认为,其对遗体的处置“是为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遗体不能放在重症监护室,医院报警后,保卫科在征得民警的同意后,打电话通知“安祥”来拉走遗体。至于选择“安祥”的原因,则是“办公室玻璃板下就压着他们的名片”。
面对王红强对于医院为何将遗体委托个体户存放的质问,晋中一院的代理人认为,医院没有义务为死者存放遗体。他强调:“我们可以将遗体交给任何人存放、保管,只要我们愿意,可以委托城外老乡照看。”
闻听此言,陈杰律师认为“非常荒诞”,他反驳说:“遗体作为特殊的物,所有权属于家属,医院违规处置,就是侵犯了死者的人格权、家属的所有权!”
作为晋中市最大的一座综合医院,因何不设太平间,医院代理人解释:“系政府行为所致。”医院本来有太平间,但因晋中市有两家小医院效益不好,市里决定只在这两家小医院设立太平间,以吸引国家对每个太平间每年30万元的拨款,维持这两家小医院的生计。
此次庭审历时半个小时,医院代理人拒不接受调解,并说:“不能让此类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事件纠缠医院。”法庭宣布休庭,等待判决。
4探访晋中殡仪市场 个体户也能存放遗体
庭审后,记者来到晋中市殡仪馆,看到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明确写着:提供殡葬服务、殡葬礼仪服务、遗体处置服务、遗体火化、骨灰安葬安放服务、遗体安葬、丧葬用品服务。“民政部、公安部历来强制规定,有关遗体的一切事务,均由殡仪馆完成。”高馆长说,“在殡仪行业里,个体户只能经营花圈、寿衣、棺椁等殡仪用品,绝对不能涉足遗体。”
至于左春梅遗体运离医院的方式,高馆长称不便评价,他介绍了殡仪馆通常的做法:“我们历来不与医院发生关系,只对死者家属。拉运遗体前,需要家属签字。只有无主尸体,才请公安民警签字。
走出晋中市殡仪馆,方圆几里之内有多家个体殡仪用品服务市场。记者来到不远处存放左春梅遗体的安祥殡仪用品服务部。只见大门外,花圈、棺椁堆积,门内是两排平房。记者刚走到大门口,就被这里员工挡住。这位员工说,“这里是晋中各家医院的太平间,里面全存放着遗体。我们不仅经营殡仪用品,还存放遗体,一天66元,比殡仪馆便宜4元钱。”
从陈杰律师处,记者看到了安祥殡仪用品服务部的营业执照:个人经营,经营范围是殡仪用品及相关服务。陈杰表示:“左春梅的遗体是2005年9月21日被拉走的,而‘安祥’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是2005年11月11日。那么此前,‘安祥’一直是无照经营,医院当时将左春梅的遗体交给他们,是错上加错。医院应当反省在处置遗体过程的违规之处,体恤生者的痛苦,尽快归还遗体!”他还说,与医院打官司,中国的老百姓向来处于弱势地位,维权艰难。
5专家观点:尸体所有权应受物权法保护
尸体在法律上究竟属何种性质?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其中最大的分歧点在于:尸体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王全福将这起离奇案件与《物权法》联系在一起:“尸体是物,应当受到物权法的调整与保护!”他表示,我国民法学专家对此争论已久。其中《物权法》建议稿起草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认为“遗体属于物”。法学家梁彗星认为:人死亡后之躯体,亦属于物。张良学者认为:人死之后,主体资格不复存在,遗留的肉身回归为自然物。
“既然尸体是一种物,必然受到物权法的调整,物的主人通过行使物权法所赋予的所有权以达到保护物的实效”,王全福认为左春梅的遗体所有权应属于丈夫王红强。“道理很简单”,根据目前我国的历史传统和具体国情,对尸体享有所有权的不可能是国家,也不可能是死者本身,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他们对尸体享有共同所有权,而且这种权利并非从死者那里继受过来的,而是基于亲属与死者之间的特殊关系而产生的。
本报记者 康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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