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银行分行30%资金须存中资银行
本报讯(记者耿彩琴)在外资银行即将全面开办人民币业务之际,银监会昨天表示,为保护境内存款人利益,要求外国银行分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使其有足够的资产应对债务清偿,保护境内存款人利益;同时,要求其营运资金的30%必须以六个月以上定期存款或国债形式存放在境内中资商业银行。
银监会昨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报告》中提到,对于外国银行分行,中国在市场准入环节要求外资银行母行承诺无条件承担在华分行全部债务。对于外资法人银行,在市场准入环节应支付足额资本金,日常经营中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并在任何时点上维持与业务发展和风险程度相匹配的资本水平。而上述两类机构转入境外资产必须经过批准,不得将高风险资产和非法交易资产从境外转入境内。同时,银监会取消了"外资银行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70%"的规定。
对于储户来讲,将来到外资银行办理业务会面临与中资银行一样的利率。银监会表示,外资银行确定存款或者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交存存款准备金、计提呆账准备金等,按照统一适用中、外资银行的法律、法规执行。
银监会披露,此前,有少数外资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审慎经营。近年来,银监会查出外资银行的大额虚假交易、超范围经营人民币业务和关联授信严重超标等问题,先后取消了9名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罚款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银监会称,将采取多层次风险防范措施,维护中国银行体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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