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的大限到了。根据法院的裁决,房主必须在3月22日前拔掉那颗“钉子”,不然,将被强制拆除。但房主表示,在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前,他们决不搬走。在大限到来之前,他们又把灶具、床等生活用品搬进了小楼,并带上了各种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在小楼上扯起了“公民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的条幅,甚至插上了一面国旗。
一本《宪法》挡得住推土机吗?一名“散打冠军”敌得过拆迁队吗?恐怕连房主自己的心里都很清楚:这是一场没有悬念的“决斗”。
我说“没有悬念”,并不意味着房主“没有道理”。事实上,我从一开始就认为这个“钉子户”当得有理有据。那幢小楼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房主有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在这些权属没有变更之前,房主之外的任何人,谁也不能损害它。如果政府要强行征收和征用,那也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宪法》所规定的。
但有人在“公共利益”问题上玩起了文字游戏,说什么法律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规定,到底什么属于“公共利益”难以界定。不错,可能有些项目既带有公益性也带有商业性,区分起来确实有些困难。但有些项目的性质却是很清晰的,比如房地产开发,当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这难道还有疑义吗?但有些地方的政府就是要“揣着明白装糊涂”,说到底,所谓的“争议”其实就是诡辩。
既然有人在“公共利益”问题上纠缠不清,那就把概念搞得更清楚一些。于是,从几年前开始,就有人呼吁在即将制定的《物权法》中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规定,比如哪些项目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哪些类别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筹。如果作出这样的细分,我相信房地产开发肯定要被排除在“公共利益”之外。但人们等来的是失望——几经讨论之后,《物权法》最终还是“留”下了这个争议。
从技术上讲,厘清“公共利益”本来易如反掌。可法律为什么要留下这个滋生是非的“灰色地带”呢?法院为什么都无视《宪法》的规定而总是作出不利于“钉子户”的裁决呢?没有人对此作出明确的、令人信服的回答。但我敢说,这个“灰色地带”是“故意”留下的,法院的裁决也是出于“无奈”。
试想,如果“公共利益”的概念被彻底厘清,房地产开发不再属于“公共利益”,那意味着什么呢?其结果必然是连锁反应:政府将拿“钉子户”没有办法→“钉子户”越来越多→绝大多数商业开发项目无法进行→旧城改造和城市建设严重受阻→经济增长速度大幅下滑……包括笔者在内,很多人都经常引用欧美等发达国家严格保护私有财产的事例来批评我国的地方政府为商业开发而进行的强制拆迁。这在道理上当然没有错,但也确实存在着“国情”的差异:在发达国家,城市型态及经济建设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钉子户”对发展不会造成很大的影响;而中国是“发展中国家”,“钉子户”的存在确实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这也是不应否认的。每每想到这些,我的心情就非常矛盾。我坚信政府因为商业开发而强制拆迁是违法的,我知道很多强制拆迁对被拆迁户是很不公平的,但如果真的因为“钉子户”而使经济“崩盘”,代价是不是太大了呢?“公平正义”、“依法治国”等大道理,我不仅也懂得,而且也一直为之鼓与呼,但有时候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冲突确实无法调和,以至于让人不知道该忠诚于理想还是该屈从于现实。
坚决拔“钉子”,可能伤害公平;保护“钉子户”,势必牺牲效率。说到底,这还是公平与效率之争。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明确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近几年,这种说法逐渐淡出。虽然没有直接明确“公平”与“效率”的主次,但“公平正义”成了“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这至少意味着效率不再处于“优先”的地位。但这种转变绝不像说起来那么容易。由于“发展才是硬道理”,由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仍然是基本的国策,这就决定了“效率”依然非常重要。中国的城市化正在快速推进,各地的城市建设都日新月异,这样的“效率”也正是人们希望看到并引以自豪的;同时,私有财产需要保护,人们追求“公平”的意识越来越强烈。于是,征地拆迁就成了二者冲突最激烈的焦点,而我们又必须作出选择——实际上,这是一次国家发展策略的抉择。
发生在重庆“最牛钉子户”身上的冲突,是一场公平与效率的“颠峰对决”。那幢小楼就是一块试金石:如果它最终被强制拆迁,那就说明“效率”仍然是优先的;如果它顽强地活了下来,那足以说明“公平”成了最重要的价值。当然,这个问题的答案几乎早就注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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