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一个被称为是“最牛钉子户”的照片在各种媒体上广泛流传。不过现在,“最牛钉子户”可能没法继续牛下去了,因为当地房管局向法院申请了强拆。
重庆地方法院在没有向当事人和公众解释其判决的充分理由的前提下就匆匆对其拆迁。
此案还涉及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大多数拆迁都是以公共利益为名义。但我国目前仍没有一部法律对之进行界定,于是公共利益成为不少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借口。在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决定公共利益或许只能如早期的改革一样摸着石头过河。实际上,公共利益只是个事实判断问题,公共利益本身的界定确实“纷繁复杂”,必须结合个案由利益相关者来决定。在立法时对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事先列举是不可能全部周延的。
那么我们不妨绕过实体定义,从程序规范的形式角度来约束具体公共利益产生和认定过程的公共性。这也就是说,如果能建立和完善一个具有充分公共性的公共决策机制,如由利益相关者参加的听证会,那么不管具体现实如何复杂,具体公共利益的真实性及其实行的必要性,都不难经由相应的程序约束并得到最大程度的具体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