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欲驶入金街被拦即疯狂报复
碾轧交警司机,判了
因故意杀人罪获刑三年半
本报曾连续报道过的“出租车司机金街撞倒并碾轧交警案”近日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2006年5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沈永峰驾驶出租车至和平区渤海大楼附近的金街入口处欲驶入金街时,被执勤交警袁景明拦住。袁景明告知其金街禁止车辆通行,并将一辆自行车挡在了金街入口处。然而,被告人却驾车撞向袁景明,将自行车撞倒,而后向后倒车。袁景明随即站在被告人车前示意其停车,但被告人驾车再次撞向袁景明。袁景明被撞倒后趴在汽车前机盖上,车又驶出数米后,袁景明被甩下摔倒在车前,此时,被告人竟驾车从袁景明身上碾轧过去,致袁景明头皮损伤、面部软组织大面积损伤、右眼眶骨折、右胫骨骨折、右腓骨骨折、右膝关节损伤、右第七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上述7处损伤均为轻伤。事发后,经群众报警,被告人在驾车逃离现场途中被抓获。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袁景明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后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沈永峰赔偿被害人袁景明10万元,现已赔付完毕,被害人袁景明遂撤回了对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经查,从证人证言、被告人口供均证实被告人曾说“我撞死你”的话,且被告人在预审期间多次供述:“我知道开车把人撞倒了,再从身上轧过去那人会死。”这些均反映出被告人主观上是指向他人的生命,而非他人的健康。从客观行为看,被告人故意“撞”、“甩”被害人后,仍实施了“不停车”、从被害人身上“轧过去”的方式。这一系列的持续行为说明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却积极地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意在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被告人在犯罪时具有杀人的故意。而被害人没有死是出于意料之外,是完全违背被告人主观意愿的。故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法庭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精神不正常的主张,但鉴定结论证实被告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有辨认及控制能力,有责任能力。但法庭也充分注意到,由于出租行业特殊的工作环境,出租车司机心理承受能力和心理健康等方面还需要给予一定的锻炼和指导,以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被告人沈永峰故意杀人致人轻伤之后果,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且因其意识以外的原因而使得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永峰在犯罪动机上避重就轻,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本人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采取积极方法,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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