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住户私开天窗惹争议 业主委员会将其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业委会有权代表广大业主起诉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黄义涛 黄清波) 为图方便,一住户私自将房屋开天窗,小区业委会将其告上法院,住户却认为业委会作为一个组织没有权利告他——到底业委会有没有这个权利?最终由法院来定!梅州市中级法院昨日公布此案,法院认为业委会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判决该住户败诉。
据悉,张某夫妇家住梅州市兴宁某小区,2005年10月,张某夫妻两人在自己房屋的阳台上方将三楼天棚凿穿,形成一个长1.27米、宽0.8米的“天窗”,并在其室内搭建了一个上第三层楼房天棚的楼梯。其他业主发现后,通过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张某夫妻两人交涉,并叫人将张某夫妻两人凿穿之处修复。张某夫妻两人没有搭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劝告,又将被修复之处凿穿。
看到这种情形,业委会一纸诉状把张某夫妻两人告上兴宁法院。法庭上,张某夫妇先是质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未经业主大会产生的,不符合法律程序的,随后又称业委会只是一自治组织,没有资格作为原告来起诉他。
经兴宁和梅州市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虽然该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没有经过业主大会,但其采用了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也是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业主的代表机构,有权代表广大业主作为原告起诉。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夫妻须将天棚被凿穿的部位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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