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单先生花7万多元买了21件红木家具,但家具材质并不是商家承诺的“红酸枝,真材实料”。为此,单先生将家具厂告上法庭,要求厂家兑现“假一罚十”。昨天,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家具厂按“假一赔五”赔偿单先生违约金36万多元。
2004年11月,单先生与通州某红木家具厂签合同,花7.3万元买下该厂生产的床、柜、桌椅、沙发等21件红木家具。双方约定家具的材质为:“红酸枝,真材实料,假一罚十”。单先生起诉说,当他在2005年3月擦拭家具时发现,家具的颜色有问题,怀疑家具材质并不全是红酸枝。他委托北京市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其中一件家具进行鉴定,结果家具不符合红酸枝材质。因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家具厂业主包先生按照合同的承诺赔偿十倍的货款即73万多元。
包先生则认为,单先生购买家具时,他已明确告知家具材质有一部分不是红酸枝。即使家具不符合约定,但可以使用,因此不同意单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这些家具的主体用料是红酸枝木,存在的非红酸枝材质主要用于边材,包先生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假一罚十”条款的“假一”前提不完善,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程度,酌情判定包先生承担相应的违约数额是适当的。包先生的解释没有提供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能采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对此判决,单先生的母亲仍坚持认为应该“假一罚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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