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3月23日电记者蔡小伟报道:福建省运用财税、价格杠杆,建立节能政策体系,以电力、煤炭、冶金、石化、化工、建材、轻纺等耗能行业为重点,全面开展节能行动。到2010年,福建力争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从2005年的0.94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0.79吨标准煤/万元。
福建省级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各级财政也相应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同时,积极推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优先选用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材料。
福建规定,企业为达到规定的能耗标准进行节能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企业或个人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技术咨询业务、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事业单位为生产节能产品服务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落实鼓励节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执行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福建还实行能源价格政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完善居民用电分档累进加价政策,继续推行冰蓄冷空调、蓄热式电锅炉优惠电价政策,促进移峰填谷,提高电能使用效率,落实石油价格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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