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提高环境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我省决定从今年起建立“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分级考核制度。
“环境质量综合指数”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一票否决”指标,也是衡量地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我省小康社会环境质量综合指数的监测统计工作已开展三年,但仍存在不少问题,部分地区上报的环境质量综合指数与老百姓的实际感受以及省环保厅的抽查结果还有一定差距。
按照新的制度,从今年起,省辖市“环境质量综合指数”由省环保厅负责考核,县(市、区)级“环境质量综合指数”由省辖市环保局负责考核。数据未经上级环保部门考核认定,不得报同级统计部门,不得自行对外发布。
此外,我省还将同步建立起城市水域功能区断面水质达标监督性监测制度。对当年申请达小康的省辖市,由省环境监测中心全年进行6次验收性监测;对已达小康目标的省辖市,也由省环境监测中心全年进行6次回顾性监测。省环保厅每两月将监督性和回顾性监测结果通报相关省辖市人民政府。
(杭春燕)
本版值班编辑 常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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