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经过两年调研,对《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提出系列修改意见
规范霸王条款将有法可依
深圳商报记者肖健实习生李威
本报讯据统计,一个普通市民生活中所签订的合同,含有格式条款的占95%以上,成为最主要的合同形式,这些合同格式条款遍及各个行业,与市民利益息息相关。
现行条例力不从心
该由谁来对这些霸王条款进行规范?许多人首先想到的也许是《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据了解,该《条例》颁布于1998年,由于其在《合同法》尚未生效前已经实施,致使规定的法律救济方式成本高、见效慢,行政监管力度薄弱,对现实中不平等的合同格式条款也缺乏有效的对策,在实际规范合同格式条款时处于窘迫境地。
针对现实生活中几乎无处不在的霸王条款,市工商局经过长达两年的深入调研,对我市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提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修改建议,目前该《条例》的修改工作已被市人大列入今年我市立法计划。
行政监管方式引入条例
据了解,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规定只适用于在深圳经济特区订立或履行的合同格式条款,而修改后的条例应适用于深圳全市。
同时,现行《条例》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争议主要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另外合同格式条款遍及生活各个领域,与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市工商局合同管理部门认为,司法救济作为社会纠纷的最后解决机制,具有稳定、理性的优点,但其诉讼时间长、成本高。行政监管则具有程序简捷、时效短、主动性强的优势,立法时必须合理设计相关制度,加大对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的行政监管力度。《条例》中应明确工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管的职责。
企业拒不修改霸王条款应受罚
据了解,现行《条例》中缺乏对格式合同条款提供方的制约措施,对于企业预先制定的不平等条款,消费者通常无计可施,相关主管部门也往往缺乏规范其霸王行为的法律依据。工商部门据此建议,《条例》中应增加事前备案制度,即对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提供的合同文本进行备案,对于不按照规定修改霸王条款并备案的,建议增加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将相应条款及提供方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应被细化
据了解,现行《条例》中对于合同格式条款的无效、可撤销情形也有26条规定,但工商部门认为,依据公平、诚信原则及高效原则,应针对《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规定继续在《条例》中进行细化和具体化,使行政监管更具可操作性。此外,工商部门还建议把《条例》名称修改为《深圳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对合同格式条款予以明确定义,并在《条例》内容上进一步明确立法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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