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报道今年是实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头一年,针对来自工薪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到个人所得税收入一半左右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近日接受采访时指出,不能把对工薪收入的征税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对立起来。
该负责人说,这个问题社会各界谈论较多,有的人觉得这个比例偏高。但对这个问题应做实事求是的具体分析。
第一,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城镇居民,目前工资性收入是中国城镇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从而也构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源。
第二,近年来职工工资收入增长较快,纳税人数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水涨船高。据统计,工薪所得的纳税人数已由1994年的956.5万人次上升到2005年的90430多万人次,上海、北京、深圳、厦门等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近几年都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0%以上。
第三,工薪所得项目的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高收入者。2005年,全国年工资薪金收入25万元以上、适用25%以上税率征收工资薪金项目所得税的纳税人次为442万多人次,税额170亿元,占工薪收入总税额的14.63%。因此,不能把对工薪收入的征税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对立起来。
该负责人指出,近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工薪所得占一半左右,是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结构状况等实际情况相匹配的,也体现了对一部分高收入者的调节。但同时也要看到,工薪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还存在一些漏洞,按照依法治税、应收尽收的原则,对工薪所得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纳税人自行申报不应心存侥幸,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此外,构成偷税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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