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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条例大过《物权法》?

  “最牛钉子户”还在撑!专家吁废“强买强卖”式拆迁

  本报讯记者林洁报道:今天凌晨,重庆“最牛钉子户”仍伫立在工地大坑中央。九龙坡区法院表示“还未确定是否强制拆迁”。女户主则称,已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起申诉。

此次举国关注的“钉子户风波”,让人们再一次聚焦目前唯一的“拆迁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除的呼声越来越高。

  昨天,有法律专家分析,若开发商和屋主无法达成共识,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起生效)进行裁决。不少网友惊呼“难道这个条例比《物权法》还大?”

  据媒体分析,在目前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被拆迁人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比如说,在尚未征求被拆迁人意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即可向拆迁人发放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只要获得拆迁许可,拆迁双方就负有签约义务,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情愿;假如被拆迁人寻求获得较高补偿,而拆迁人不答应,即可请求行政部门强制裁决;一旦作出裁决,若被拆迁人拒绝执行,拆迁人即可申请行政或法院强制执行。

  早在两年前,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就专门撰文,提出废除赋予政府更多自由裁量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一部保护公民住宅权的法律,给予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更为严格的限制,以及给予拆迁户更为优惠的补偿。

  他认为,这一部法律文件的存在及其实施带来大量的侵权现象,使得某些违宪行为得以在“合法”的形式下进行,使得许多人因此而陷于困境,其存在的合理性值得质疑。

  许多学者表示,刚刚出台的《物权法》,关于拆迁的一些“模糊条款”是否能发挥保护公民住宅权的作用尚存悬念,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被拆迁人受“歧视”的地位却是显而易见的。有评论者称,这完全是一个“强买强卖”的法规,应当早日废之。

  然而,反对者则高举“经济建设牌”。一位经济专家早在十多年前就建议,要抓住私人财产制度和产权观念还不太成熟的时机,加紧进行城市改造和市政建设,否则,当人们的财产观念和财产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后,再进行大规模城市改造和拆旧建新就会困难重重,大大增加成本,甚至造成拖延或夭折。反对者认为,如果在目前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建设将受到影响,最终受害的还是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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