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拆迁案”进入强拆程序
昨日上午11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就备受关注的“最牛钉子户”拆迁案通报最新进展。发言人表示,此案按规定已进入强制拆迁程序,但亦有因申请人撤诉或和解等原因,致使强制程序中止的可能。
对于网上一面倒支持杨武夫妇、美化其“钉子户”形象的言论,九龙坡区房管局相关领导表示,这是对《物权法》精神的误解,“我们提倡保障弱势一方的个人利益,但切勿矫枉过正。”
此案已进入强制拆迁程序
昨日上午10时许,便有大批记者赶到九龙坡区法院,“杨武的房子到底拆不拆?”、“到底什么时候开始强拆?”等等这些问题,现场记者普遍关注。
九龙坡区法院行政诉讼庭庭长、也即此次通气会的发言人戴庆伟表示:“鉴于杨武未按限期履行通知书于2007年3月22日前自动履行相应义务,此案将于今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入执行程序。”但他同时也表示,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和解及房管局自愿撤回申请皆有可能。
另对媒体关注的此案究竟如何发展,强拆是否在近期内执行?戴庆伟表示“目前尚不能确定。”戴庆伟介绍,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法院未向户主送达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在3月19日的听证会上,法院当庭便送达了裁定书,只是代理人吴苹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协议不成可申请强拆
连日记者对户主采访的过程中,吴苹一再质疑法院受理房管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各大论坛上,亦有不少网友表示,开发商和业主协议未达成之前,怎能实施强拆?昨日的通气会上,九龙坡区法院就此作出了澄清。
2007年2月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九房裁[2007]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决定的第三项义务,即要求被申请人杨武自行搬迁,并将杨家坪鹤兴路17号房屋交重庆市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和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
法院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初步审查,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第十七条第一款:“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据此,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业主曾拒绝法院调解
该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在作出强制裁决之前,他们曾组织涉案三方的听证会,并试图由其组织调解此事,但户主的配偶吴苹当庭拒绝。
据其介绍,3月19日,事关此案的听证会举行。合议庭听取了九龙坡区房管局和户主的陈述以及各自证据的质证意见后,就是否愿意调解征求了吴苹及第三人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意见,吴苹拒绝调解。合议庭宣布休庭评议。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九房裁[2007]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鉴于鹤兴路片区改造之前,80%的房屋是上世纪40、50年代修建的,年久失修,已成危旧房,火灾隐患严重,危及数百户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法院合议庭当庭发出了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和限期履行通知书。
美化“钉子户”形象不可取
随着众多媒体记者的进入,重庆“最牛钉子户”的报道铺天盖地。“如此多的报道和网友议论中,大伙儿一面倒地支持杨武夫妇,将其美化成一个‘英雄钉子户’的形象,这样的做法值得警惕。”昨日一位时评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他认为,以前社会主流意识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了集体利益应该勇于牺牲个人利益,但随着《物权法》等法律的出台,国家越来越重视保障个人利益,但在这种意识变迁的过程中,切勿矫枉过正,过分强调任何一方都有失公允。
昨日下午,漩涡中另外重要一方,一直缺乏声音的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局也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该局党委副书记曾明中工程师向记者介绍,这一拆迁案纠纷从一开始,他们作为主管部门便投入了协调当中,主张拆迁人在拆迁中依法得到补偿,支持业主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这一切都必须在合法的框架之下。
另一方面,曾明中表示对于开发商的监管也是到位的。他们核准了开发商的拆迁许可证;审核了项目补偿方案;至于开发商是否补偿到位、安置是否合理等问题,房管局也全程给予了监督。应该来说,开发商的拆迁行为并无违规之处。
曾明中认为,造成今天这种局面的,户主自身肯定有原因,一味归咎于开发商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或者不分青红皂白美化“钉子户”的形象,这是不全面、不客观的。
特派记者 谷岳飞 重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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