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3月20日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2006年2月以来,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将罚款数额作为干警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规定把罚款的10%作为奖金返还给个人,20%返还给执行罚款的基层单位;将罚款数额与绩效考评挂钩,实行末位淘汰。
尽管当地领导向记者解释,“公安局推行的绩效考评制度,核心是加强管理、提高办案效率,还是值得肯定的,至于罚款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内容。”可事实上却是事与愿违,一些交警的注意力都集中在罚款上,根本无心疏导交通。
公主岭市公安局的做法,把“罚款”和“绩效”连在一起,让人感到既别扭又荒唐。罚款,本是一种执法手段。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处以罚款,目的是为了惩治交通违法行为。然而,在某些人眼里,罚款这种执法手段,不仅可以用来创收,也可用来管理警察队伍。
绩效是什么?绩效是一个人工作成绩的反映,多通过数据来量化。“罚款”与“绩效”是两不相干的概念,非要连在一起,这样的考核方式,自然就会走样变形。
对于交通违规的罚款,各地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一是要按章处罚,不能随心所欲;二是开罚款凭据和收罚款要分离。
据交警讲,他们“每次领取1000元罚款凭证单据,只交900元钱就可以了,另外100元作为奖金就直接归自己了”公主岭市公安局一线交警50多名,去年人均拿罚款奖金2万多元。
罚款多,一方面绩效考核成绩高;另一方面,自己还能多“捞”,这又何乐而不为呢?反正,是否违规违法、罚多罚少都是由交警自己说了算。为了多“捞”点,甚至没有违规违法的照样可以罚款。于是乎,交警个人是拼命上街“罚款”,公安局是财源滚滚,“执法”则慢慢演变成了“违法”。
如果这种情况没有被新闻媒体披露,真不知道他们要到哪一天才能意识到这种“创造性”绩效考核的荒唐?真不知他们还要多收老百姓多少“冤枉钱”?既然是乱罚款,那么,他们已罚了多少款?是不是该查一查?多罚的款就该退回给那些“被冤枉者”。还有一个问题是,有关责任人该怎么查处?得给老百姓一个交待。
考核警察的绩效必须严格科学,才能检验出真正的绩效。奉劝某些部门再也不能以罚款论“英雄”了。因为公主岭市公安局的这种做法这起事件影响极坏,它败坏的是人民警察的名声,玷污的是国家执法机关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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