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文创实习生包王兴)市民委托一家讨债公司帮忙催收债务,可两年了,剩下的15.3万余元一直都没收回。市民不耐烦了,将讨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催款协议。近日,渝中区法院判决解除该协议。
2004年7月5日,廖某与一家公司下属的经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讨债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调催款协议书,廖将左某拖欠他的15.3万余元债务委托给了这家讨债公司全权代理催办。
法院认为,该委托协调催款协议书依法成立,应属有效。该讨债公司在接受委托后的两年多时间内,没有向廖某转交过催收的欠款,廖以对该讨债公司丧失信任为由,要求解除该委托协调催款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