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肖玉 实习生 钱宇通讯员向斌)偷东西不成被人发现,抗拒抓捕动手伤人。近日,永川区法院审理认为:这种行径已从盗窃转化为了抢劫罪,但因为什么东西都没到手,法院以抢劫未遂对唐某判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6年10月2日下午,四川泸县人唐某带着一个铁棒,撬开了永川南大街张某家门,准备入室偷东西。不久女主人张某突然回家,唐慌了神,一把将张某推翻在地,并用铁棒戳她。幸亏张某躲闪及时,没被伤着。后来在逃跑中,唐某又拿出那根铁棒去戳追赶的张某,并用铁棒敲碎了张的发夹。最后,唐某被村民团团围住,被扭送到了当地派出所。
法院判决认为: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偷到东西,被人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其行为已由原本的盗窃未遂,转化成了抢劫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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