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阔少雇凶杀继母案”追踪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 实习生漆青梦)几年前轰动广州的阔少雇凶杀害26岁继母案,近日由广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杀手蔡积斌被判死刑,雇人杀死后妈的王雷改判死缓。宣判后,蔡积斌当庭表示不服要上诉,他认为自己受雇于王雷,不应该判处死刑。
因钱生恨残杀继母
据了解,1997年,黑龙江商人王某带着比自己小10多岁的再婚妻子南下广州创业,同行的还有前妻所生的一对儿女。2000年,他们在五羊新城开了一家客家风味的饭店,生意红火,三年间又开了三家分店。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2年上半年以来,王雷与其继母王某因饭店账目问题产生矛盾,王雷嫌继母平时责备其花钱太多,怀恨在心,预谋杀害继母,于是通过陈天宁的介绍,出资雇请蔡积斌作为杀人凶手,先后共付给陈天宁、蔡积斌4万元人民币。
2002年7月25日凌晨0时许,王雷驾车与蔡积斌以对账为名将继母王某骗上车,载到白云区黄麻村黄麻公路段,蔡积斌突然从后面用手臂勾住王某的颈部,并用力向后拉,王雷把车停下,侧身将王某手上的手机抢过来,然后又用身体压住王某的双腿,抓住她的双手并用一只手肘部猛撞王某的胸腹,王某拼力挣扎,王雷用挂包带绕着王某的脖子,蔡积斌抓住带子向后拉,两人合力杀死王某后将尸体抛于黄麻公路森木桥下后驾车逃离现场。
重审认定年满十八
2003年11月,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雷、蔡积斌死刑;同样罪名判处陈天宁有期徒刑15年。王雷以自己作案时年龄不到18周岁为由上诉到广东省高院。2006年6月29日,广东高院撤销原判,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此案。
广州中院重审开庭,王雷的辩护律师称,王雷身份证显示的是1984年9月出生,因此犯罪时未满18岁,请求法院对他从轻处罚。公诉方出示了王雷原籍户籍资料等新证据证实,王雷出生在1982年,案发时他已超过18岁。法院综合本案证据判定,王雷犯罪时已满18周岁。
法院认为,王雷出钱雇请凶手并直接参与杀害被害人,蔡积斌受雇直接实施了杀人行为,并取得酬金2.4万元,两人均是这起故意杀人案的主犯,均属罪行极其严重,陈天宁从中介绍,是本案从犯,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性质、社会危害性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蔡积斌死刑,改判王雷死缓,陈天宁依旧是15年有期徒刑。
宣判后,蔡积斌认为自己受雇杀人不应判死,提出上诉。死者家属则认为,既然法庭已经认定王雷行凶时已满18岁,不存在任何从轻处罚情节,作为雇凶且参与杀人的主谋王雷不应比杀手蔡积斌刑罚轻,判处死刑的应该是王雷而不是蔡积斌。据悉,死者家属已经向检察院提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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