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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对生命的慎重无止境

  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五庭庭长高贵君

  编者按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并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从制度上保证死刑裁判的慎重和公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2007年1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以来,死刑复核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报今天一版、三版集中报道了有关死刑复核等方面的内容,请读者留意。

  本报记者 陈虹伟 焦红艳

  “我不要这个辩护人,他是老板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五庭庭长高贵君曾经经历过这样一个场面:某地方高院的一次公开二审中,被告人在辩护律师正为他做有罪辩护的时候,当庭喊出,要求更换这名辩护人。而这名被告人在一审中因被认定犯有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案件不得不延期审理。

  一周后法院查明,被告人的律师确系其老板所聘。在整个案件中,这位老板存在重大犯罪嫌疑,随后公安机关对这位老板实施了逮捕。

  “这就是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及其意义之所在。”高庭长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时说,“我们现在讲死刑复核,同样存在类似的意义。我们的法官在提讯被告人的时候,首先要告知的就是:以前他所说的都可以不用顾虑。这是他最后一次说实话的机会,最后一次为自己辩解的机会。”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一审和二审的审理均有时间限制,但对死刑复核案件没有规定审限。

  高庭长说:“我们国家实行二审终审制,只有对死刑案件,二审之后还要有一个死刑复核程序。这表明我国对适用死刑极为慎重,对死刑案件的质量要求很高,不可能因为赶时间而杀人。但没有时限不等于可以慢慢悠悠地拖拉办案,我们要求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也要有效率,但要把公正放在第一位。生命是无比珍贵的,生命权是无比重要的,不能轻易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一定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犯了极其严重的罪行才能依法做出死刑判决。”

  为了表示对生命的尊重,死刑复核工作首先在程序上体现了慎重和严谨。死刑复核工作依法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复核工作一般要求合议庭所有成员写出书面审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对确有必要、应当提讯的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但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内部明确要求,核准死刑案件原则上都应当提讯被告人,就是到被告人羁押地,讯问被告人,了解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要复核审理中的一些关键问题,要到发案现场,要见有关的证人。

  法官:这样的盘山路还要走很多回

  高庭长及其同事向记者介绍他们复核过程中的经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法官王海波乘坐的汽车摇摇晃晃地爬行在贵州省铜仁地区的颠簸曲折的盘山公路上。

  山里大雾,能见度不足五米。王海波就坐在司机旁边的座位上,一路上他和司机一起盯着前边的路,心一直都悬着放不下来。

  “路很窄,只能勉强容下两辆车并行,为了赶路,有时我们也会超车,如果碰到对面有车开过来,根本没有地方躲。”王海波说,“好在司机师傅是当地的,经验很丰富,超车时处理得好。”

  他要去的地方是思南县,那里有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等着他去提讯被告人。

  被告人汪德兵的房屋与其堂兄弟汪德奎家相邻,汪德奎家喂猪需经过汪德兵家院子。两家常为此事争吵并发生冲突,汪德奎妻子陈献芬头部受伤。后因医药费问题,两家又多次发生冲突。一天,汪德兵看到汪德奎的儿子汪超放学回家,便用斧头将汪超砍死。后他又见到与此案不相关的另一被害人张国梅,将其砍成重伤。当他要继续砍杀张国梅时,被赶上来的哥哥汪德章夺下斧头,并被随后赶来的村民、村干部及乡司法所所长等人扭送到板桥乡派出所。

  对这个案件的案卷,王海波已经反复阅读过很多遍了。阅卷,是死刑复核的第一道程序。

  为了尽快地见到当事人,他没有等雾消散就出发了。晚上六七点钟,他一到当地关押汪德兵的看守所就开始提讯被告人。按照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要亲自提讯被告人。

  在核实被告身分之后,王海波告诉汪德兵:“我是最高法院指派来核实你的案件的,说实话对你最有利。你可以没有任何顾虑地为自己辩护。”

  在随后的提讯中,被告人汪德兵强调是自己主动让亲戚绑着来自首的,有可以从轻处理的情节。

  为了查实此情节,王海波又在第二天一早赶往案发地思南县板桥村去调查取证。通往村里的路更艰险。但他心里明白,到案发现场调查事实真相,会见相关证人,这也是死刑复核工作的重要一环。

  经过走访被告人的亲属、村支书以及其他村民,可以认定被告人杀人之后不存在投案自首的意愿和行为。

  晚上11点,疲惫的王海波终于从思南回到了贵阳的宾馆。

  有很多的死刑案件发生在边远的山区或者村庄,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行使之后,这样的路王海波和他的同事们今后还要走很多回。

  “这是我们的工作,也是我们的职责。”王海波说。

  最高法:用制度保证对生命的尊重

  高贵君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其实,对于具体的案件,最高院能否顺利复核,下级司法机关在移送案件前的基础打得是不是牢固非常重要!”

  为了保证死刑案件审理的慎重、严谨、公正、准确,在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前后,我们国家已经采取了多项重大举措。

  2005年的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通知,明确要求对死刑案件,高级法院第二审的时候应当开庭。自2006年7月1日开始,所有死刑案件已经开庭审理。高庭长说:“这个举措就是要进一步通过程序上的安排,保证死刑案件第二审作为关键环节发挥作用,为最高法院复核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确保万无一失。

  实践证明,这一举措是非常重要的,原来一审没有弄清的问题,以及认为已经弄清楚的问题,通过二审更高层次的开庭审理,可以进一步查清、确定。我们已经感觉到案件的质量确有明显提高。地方法院为此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但是,死刑案件的质量是第一位的!质量说明一切,质量压倒一切。”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应的裁判方式改革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2007年2月28日,《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颁布。与以往有关死刑复核的司法解释相比,这一规定最大的变化,是对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不当,依法应当改判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再直接改判,而是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由此确立了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复核死刑案件,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裁判为原则的新的裁判方式。

  但同时,该规定也从实际出发,保留了对少数死刑复核案件在核准死刑前提下的部分改判的做法。

  高庭长介绍,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对个别案件可以进行改判。一种情况是一人犯数罪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死刑,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对其中部分犯罪判处死刑正确,但有部分犯罪依法不应当被判处死刑的,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可以直接对不应判处死刑的部分作出改判,并最终核准被告人死刑。另外一种情况是,一个案子中有数人被同时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判处死刑没有问题,但部分被告人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可以对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核准死刑,同时对部分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进行改判。“这是在核准死刑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部分改判,与以往允许全案改判的情形有很大差别。这样做是为了保证案件质量,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使死刑复核工作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高庭长解释说。

  基层司法机关:证据意识要提高

  高庭长说:“二审开庭和收回死刑复核等一系列的举措肯定会有利于死刑案件质量的提高。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存在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办案手段落后的现象。很多案件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存有疑问。有些司法人员的证据意识还需要有一个提高的过程。”

  高庭长讲述了一个故意杀人案的死刑复核过程。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已满18周岁是本案能否核准被告人死刑的关键证据。

  被告人辩称自己不满18周岁,被告人的小学老师也证明被告人作案时不满18周岁。但是被告人的家人证明被告人作案时已满18周岁,而且说得比较具体。

  公安机关先后向法院提供了三份有关被告人年龄的书面证明,分别表明被告的三个年龄,但是没有可以认定被告人真实年龄的法定证据:出生证或者户口底卡。

  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已满18岁的证据,是被告人家人的证言。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的家人和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已满18周岁的证据是可信的。但是我们认为,被告人年龄问题是能否判处其死刑最根本的问题,必须以最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既然出生证和户口底卡都已无法找到,就应当有其他确实、充分并且以后不会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据来证明。比如说,找到接生被告人的人,让她提供同一天或者以后几天接生的其他孩子的信息,这些孩子可能会有出生证明或者户口底卡,有这些与被告人同年、同月生人的参照可以把被告人年龄确定下来。但关键是,这些证据公安机关没有提供。”高庭长说。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办案,被告的父母意识到了孩子年龄对他的生与死的意义,证言改变了,我们就什么依据都没有了。证言是可以变化的,我们不能仅仅依赖于一份可以改变的证言判案。”高庭长说,“另外,此案件中,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三种年龄的证明,这本身就说明证明关于被告人年龄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有问题的,只能发回重审。”

  为了解决不同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的这一类问题,2007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该意见第10条规定:“涉及命案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DNA鉴定、指纹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具备同一认定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精斑、毛发、指纹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应当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方式与犯罪嫌疑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高庭长说:“印发了文件,并不等于这些问题就解决了。我们认为,办理死刑案件的司法机关,要切实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学习刚刚颁发的这个通知,把这里的规定变成办案中具体环节的具体做法,不能有一丝一毫的含糊,毕竟死生是大事,人命关天啊!”

  高庭长进一步说:“我们相信,案件的基础打好了,案件到最高法院才能确保质量。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进行严惩,必须通过打得准来保证打得狠,真正发挥死刑这个最严厉刑罚的作用,震慑犯罪、预防犯罪,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律师:职业素养和职业责任要强化

  “我们在审核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某些死刑案件的案卷中找不到律师的辩护词!而每个案件,律师的辩护词我们是必看的。”高庭长对一些律师职业意识的淡漠感到不解和痛心。

  在审核案件的过程中,高庭长发现,一些最起码的辩护技巧和理由,有的律师也没有使用。

  “我们在审核案件中很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在一、二审判决书中要充分反映辩护律师的意见。律师应高度重视保障死刑案被告人的权利。法官如此重视律师意见,律师更应该对被告人负责,挑起诉意见的‘刺’,从事实上、法律上想公诉人没想到的问题,考虑法官应该考虑或者没有考虑到的问题,用尽一切智慧、一切能力为被告人寻找不构成犯罪、不构成重罪、可以不判处死刑、有利于被告人的一切事实、证据。现在看,律师发挥作用的情况不容乐观,死刑案件居然有律师只出庭而不向法庭提交辩护词!”高庭长对《法制日报》记者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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