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4月1日起,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开始施行,总体诉讼费用大幅度降低,极大解决了人民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而言,更是极大降低了受害人诉讼维权的法律成本。
下面我们以损害赔偿金30万元为例,比较一下诉讼费用的变化情况。
按照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损害赔偿金30万元的诉讼费用为7010元,而根据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计算,损害赔偿金30万元的诉讼费用全额为5800元,同时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则诉讼费用仅为:5800元×50%=2900元。
除了诉讼费用大幅减少之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其缓交诉讼费。也就是说,只要受害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就可以缓交诉讼费用直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如果提起诉讼后受害人败诉,根据第五十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将视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减少或免除其应承担的诉讼费。
今天,法律诉讼已经成为人们维护合法权利的最后保障,但如果法律诉讼的成本过高,就会把处于困境的受害人排斥在法律救济之外,这就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宗旨:公平和正义。新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极其人性化的规定,充分保障了社会弱势群体行使法律武器的权利,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谢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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