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昆明3月25日电日前,昆明市四位律师联名上书昆明市政府和市人大,质疑昆明市房管局二手房买卖合同“强制公证”,认为这一做法违反公证法中关于“公证自愿”的原则,涉嫌“强迫消费”。此举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强制公证”涉嫌强迫消费
二手房买卖后,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就是平常所说的“产权过户”手续。从1999年起,昆明市房管局要求所有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先行办理公证,然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否则,房管局就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给二手房购买人颁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提出质疑的四名律师之一,昆明云辉律师事务所主任蒋天盛认为,二手房买卖合同“强制公证”,明显违反公证法中关于“公证自愿”的原则,非法给二手房买卖当事人设置了不必要的义务。是明显的“强迫消费”。
巨额公证费用流向哪里
在昆明市房产交易中心二楼大厅,房屋权属登记柜台上方悬挂的“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清楚写着“买卖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二手房),须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买卖协议”。刚办完产权过户登记的媒体从业人员杨小姐一脸茫然地对记者说,“亲戚转让房子给我,我们没有争议,但也必须去公证。房子价值50万元,公证费交了1500元。”接受记者采访时,昆明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处处长陈彪介绍,2006年昆明二手房交易量为36000多套,交易金额104亿多元。近3年来,昆明每年二手房交易量为3万到4万套,每年交易金额都超过100亿元。按照普通价值50万元以下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公证费用3‰计算,每年仅公证费用就达3000多万元。当记者问及“每年二手房强制公证产生的3000多万元公证费是怎样花的”时,昆明市房地产交易产权管理处一位姓杨的副处长当即起身表示“你要问这个的话,我们没什么好谈的了”。
转移了房管局审查义务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必须要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即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而房管局在办理二手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时候,应当对转让合同的标的物、转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是法律赋予房管局的权力,同时也是房管局的义务。蒋天盛说,对房产转让合同进行审查的责任主体,是房管局,而不是公证处。房管局要求二手房买卖合同强制公证,实际上是以公证审查替代行政审查,房管局有推卸责任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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