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定安肖长清)资源县某局73岁的退休干部曹盛达,因奸污10岁的幼女,3月23日,资源县法院以其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原告住院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转学住校费共计34280.16元。
已是古稀之年的曹盛达,儿女均已成家立业,他的第三任妻子也才39岁,本该颐享天伦之乐,他却把住在同一栋楼喊他为爷爷的10岁女童青青,当作发泄淫欲的对象。2006年12月10日中午,曹盛达以叫青青烤火为名骗至家中,将幼女奸淫。
青青回到家中,父母见她精神萎靡,闷闷不乐,在父母的追问下,她才说出被曹盛达伤害的事,父母立即带他到县医院诊治。
案发后,曹妻为掩盖曹的罪行,对民警谎称案发日曹外出一直未在家,无作案时间,曹妻因作伪证被拘留。受害人青青在县医院住院6天后,又分别在县妇幼保健院、桂林等医院治疗共开支1667.16元。案发后,青青的父母为保护青青的身心健康,将其转学到桂林市读书。
法院认为,曹盛达强行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曹盛达和辩护人辩称:其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过程没有强迫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查与事实不符,其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案发后,曹盛达没有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差,无悔罪表现,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从重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