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萍通讯员边骏)一趟本应皆大欢喜的公园之旅,却因一学生在滑梯上不慎摔落造成头部重伤而“乐极生悲”。为此,学生家长一纸诉状告将学校、公园、旅行社共同推上被告席。昨天,三家单位因未尽到安全保护职责,被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判处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8岁的胡梦(化名)是无锡惠山区某镇小学一年级学生。2005年10月,胡梦所在小学与无锡某旅游公司订立旅游合同,由旅游公司组织包括胡雷在内的600余名小学生至无锡锡惠公园游玩。然而,胡梦在儿童乐园内游玩旋转滑梯时,脑袋磕至滑梯滑道尽头沙坑旁水泥围栏上,致头部重伤,胡的家庭为此支付了医疗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数万元。为解决赔偿事宜,胡梦的家长将小学、锡惠管理处、旅游公司三家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惠山法院。
胡梦的家长认为,锡惠管理处设置的游乐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导致胡梦受伤的直接原因,而胡梦所在小学的老师未注意到游乐设施的安全隐患,作为管理人未尽到提醒和保护义务,旅游公司的导游于事发时未在现场尽到安全保护之责,三被告均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锡惠山法院洛社法庭审判人员告诉记者,这三家单位不是共同侵权人,也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锡惠公园是收费景点,锡惠管理处应该对公园内的组合滑梯负有管理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他们将高出地面的四方水泥围栏作为沙坑防护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所以锡惠管理处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胡梦所在小学作为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及保护义务人,在事故现场没有尽到提醒和必要的防护义务,也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旅游公司已与学校签订了导游全程陪同服务合同,但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在现场尽到安全保护之责,且安排学生到组合滑梯游玩时,没有注意到游乐设施场所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未考虑到学生的年龄状况做出合理的安排,同样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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