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计建议和整改情况
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审计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了处理,并提出了审计意见和建议;依法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违法违纪案件34起,移交交通主管部门查处16起,已有81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交通部和有关地方政府及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对审计查出问题高度重视,认真督促整改,使多数违法违规问题得到纠正。交通部专门成立了审计整改工作小组,并下发文件要求各有关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预防和纠错的长效机制。同时,针对招投标、建设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修订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督促各有关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交通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费使用的监管。
交通部还组织有关部门对审计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四项措施:一是加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强化责任追究,逐步完善行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二是加快公路投资体制改革,强化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纠正个别地方交通部门领导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做法。三是积极采取扶持倾斜政策,在年度建设资金安排上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西部交通科技研究项目。四是加强公路建设征用地管理,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各有关省(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整改意见,努力追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撤销了违规设立的机构。各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按要求成立了专门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整改。
(一)加强了项目建设管理。针对执行招投标制度不严格的问题,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通报批评了存在违规转分包问题的单位,已收回中标单位违规获利资金1163万元,其余违规资金正在追缴。对因不具备施工资质能力或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问题,贵州、安徽、重庆、浙江等省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了原承包人的责任,责令其返工,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和处置,使项目建设达到设计要求;四川省、青岛市纪检部门正在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审理;浙江、安徽等省有关部门追究了公路建设中存在幕后交易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收回了违规获利资金;北京、安徽、湖北、浙江等省(市)交通主管部门也颁布相关规定,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
针对挤占挪用套取建设资金的问题,湖南、广西、内蒙古等省(区)交通主管部门查处了有关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停办了相关经济实体的经营服务活动,并配合纪检部门将不合法收入予以清退,已收回套取的建设资金3274万元,其余的正在追收。吉林、陕西、广西等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了整改方案,已收回被挪用的建设资金7.4亿元,对挤占项目建设成本的4005万元已作调账处理,对属于需要申请调整概算的1.48亿元正在按规定程序报批,已采取措施筹集归还建设资金6416万元。
针对勘察设计失误、违反建设程序等问题,贵州、内蒙古、湖北等省(区)进行了认真核实,除了对为保证工程质量而增加的投资不再追究责任外,对勘察设计失误产生的投资浪费问题逐项进行了整改,已核减工程价款和收回建设资金5.75亿元。
(二)加强了审计查出土地征用问题的整改。北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云南、内蒙古等省(区、市)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对违规征地和截留挪用拖欠农民补偿款问题的整改工作,有6个项目已补办了征扩用地手续2.28万亩,有2个项目已恢复原使用性质的土地689亩,收回有关单位截留挪用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3.96亿元,按规定支付给当地农民征地补偿费1.14亿元,其余土地复垦工作和征地补偿费支付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三)深化了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交通部将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加强对公路收费政策的研究,提高公路项目管理和决策水平,逐步探索建立公路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并对中西部地区公路建设在规划、项目安排、投资标准和年度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与支持。黑龙江、吉林、甘肃、陕西等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整改措施,加强了对工程可行性研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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