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哈尔滨市建委近日制定下发新规定,建设、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超过1个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整改并停止施工。
根据哈尔滨市建委近日出台的《加强建设市场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规定,在建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期间工程款支付季报制度,施工企业应在每季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季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季报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在建工程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总包企业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进度款,且无正当理由超过约定时间1个月的,将被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停止施工,情节严重的,将收回该工程《施工许可证》。
此外,建筑用工单位不得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施工单位费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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