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商业银行、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规避存量房交易的资金风险,现将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转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一、本市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制度,设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划转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取得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备案手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可在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各家商业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市建委的备案证明等相关开户资料。开户银行应与开立客户交易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资金划转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应在银行按房产的买方分别建立子账户。交易当事人应根据需要在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开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并严格按合作协议的约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守则,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市场秩序。在从事经纪活动过程中,特别是与当事人签订存量房交易委托合同时,要主动向当事人提示交易结算资金通过“专用账户”划转的必要性和安全性。
四、企业应建立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并应在合同中注明。
五、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不定期抽查“专用账户”的资金划转情况时,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开户银行“专用帐户”资金划转明细。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划转资金的企业,应取消其设立“专用账户”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的备案管理办法及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划转操作流程等规定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另行规定。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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