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3月26日电(记者郑良)福建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转让未登记领取产权证的房地产交易纠纷作出终审判决:交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1996年12月,福建福清市镜洋镇村民王某向当地村委会支付5万元差价款后,在镇上新村安置区取得一块安置地。
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地块位于市镇,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得有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形。王某将未登记取得产权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黄某,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王某与黄某签订的房地转让协议无效,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
法院指出,王某的子女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王某的财产,对诉争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
法院最后判决:黄某立即停止在该土地上的建筑施工行为,返还土地给王某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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