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一美女通过本市一演员中介公司到日本工作,中途却炒了日本经纪公司的鱿鱼。国内中介公司以该演员不诚信为由,把她告到法院。记者昨日获悉,渝中区法院日前判决该演员赔偿中介公司3万元经济损失。
法院透露,美女贺琳曾在3年前找到我市一家海外中介公司,希望介绍她到日本从事演艺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求职协议书》。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为其找到了一份满意的工作,贺也依约支付了1.2万元的服务费。
2005年7月29日,贺到达日本后来到宫崎县“夜间剧场”上班。
同年8月26日下午1时许,贺向剧场负责人请假,称她有个好朋友也是个演员,在一周前到达日本,她要去看望一下。然而,贺一去不复返,也没有给剧场留下任何口信或书信。剧场后来才听说贺与另一演员一同去了东京。
日方经纪公司在通知重庆公司后,提出了赔偿请求。重庆公司获悉后,立即和贺的家人、朋友取得联系,希望他们能够劝告贺回“夜间剧场”继续工作。但是,一直没有得到贺的消息。
重庆中介公司认为,他们曾和贺在协议中约定,如果贺在日本工作未满半年,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回国,或签证到期后逾期不归,或未到指定的工作场所工作,就要向中介公司赔偿3万元经济损失。据此,该公司起诉。
法院无法传唤到贺,只得通过公告送达传票,但贺仍没有到庭。法院认为,双方当初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中介公司按约定安排贺出国到演艺圈从事演艺工作,但贺在指定的演艺场所工作不到一个月就擅自离开,属于违约行为,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 罗彬/文 郭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