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生将公司欠的律师费转移到个人身上,当律师将他告上法庭时,他才懊悔不已。昨日,王先生自叹太傻。
王先生称,1997年,该公司给另一个公司作担保后,因对方逾期未还钱,被银行告上法庭,该公司是第二被告。
2004年4月的一天,赵律师与该公司协商后达成协议:王先生以私人名义写下一张5万多元的借条,并交给赵律师,而赵律师垫付5万多元给律师事务所。王先生告诉记者,当时该公司正与另外的公司谈交易,怕此事闹大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他把公司债务转移到自己身上。赵律师索钱未果,起诉到法院。今年3月12日,在江北区法院法官刘正华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王在今年年底偿还借款。
“公司的债务要我个人来还。”王先生颇感委屈,这笔债务是公司欠下的,现在公司面临破产,如果公司没钱偿还的话,只有自己“贴”了。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赵律师。赵律师表示,既然王先生向他私人借了钱,当然该他还。律师说法
本报新闻律师团律师侯国跃称,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可以移转,只要债权人同意即可。因此,王先生替公司偿还债务在法律上无可厚非。不过,从本案来看,王先生无意无偿替公司承担债务,因而,王先生在为公司承担债务之初,即应明确自己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及时妥当地向公司主张权利,以免出现为公司偿债后自己的利益无从保障的情况。记者莫雪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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