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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家门口楼梯上遇害 物管补偿3万元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26岁的女子张晓英(化名)在家门口的消防楼梯上遭遇歹徒,不幸被杀害。张晓英的父母向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晓英家所在的物管公司赔偿28万余元的补偿金。2006年11月,青羊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物管公司承担丧葬费等费用的30%共3219元。

张晓英的父母不服,上诉到成都中院。记者昨日获悉,张晓英的父母与物管公司达成和解,物管公司补偿张父母3万元。

  业主遇害:其家属告物管

  张晓英生前住在太升北路某大厦,2005年12月13日晚上8时,张晓英站在14楼的消防楼梯打电话。这时,潜入大楼企图盗窃的男子唐剑见张晓英手上提着一个包,于是朝张晓英猛捅数刀,抢走张晓英的挎包后逃走。因为失血过多,张于当天晚上死亡。

  唐剑潜逃数日后被抓获。2006年8月,唐剑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成都中院一审判处死刑。

  2006年8月,张晓英的父母向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称,物管公司没有尽到保障张晓英安全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物管公司对张晓英被抢劫杀害有严重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物管也有责任

  这个案件在2006年9月一审开庭,法庭上,物管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物管的责任是对小区内的公共安全负责、维护公共设施等,不是业主个人的私人保镖。律师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证明,唐剑在案发前使用假证件登记进入大厦,物管公司的出入登记和巡逻行为与是否发生抢劫杀人的暴力犯罪行为之间没有法律的因果关系。因此,物管公司不应该为张晓英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青羊法院一审认为,张晓英的死亡是唐剑所致,物管公司在唐剑进入大厦时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职责,物管公司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判令物管公司承担张晓英丧葬费等费用的30%,共计3219元。

  双方和解:物管补偿3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晓英的父母向中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太少,希望法院判令物管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物管公司一次性补偿张晓英的父母3万元。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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