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周晶晶)3月26日,四川省南充中院对宜宾中院原院长阮世能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做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阮世能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南充中院经一审审理查明,2001年初至2005年4月,阮世能在担任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接受他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在承建宜宾中院基建工程、拨付工程款项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先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3.2万元。此外,被告人阮世能所拥有和支出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有631.9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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