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家私改房间格局可以吗?房子不常住也有义务维修房屋共有部分吗?昨日记者采访了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的王光主任,他就大家关心的话题结合刚出台的《物权法》进行了解读。私改房间隔局不能危及他人
市民疑问:黄先生家住五层,其楼下四层住户刚刚将房屋转卖给新房主,四层新房主在装修时在两个卧室之间开了一个门。
律师解答:四层房主购买了房屋,对住宅及住宅内的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他在装修过程中不能危及整个建筑物的安全,不能损害其他相邻房主的合法权益。四层房主在两个卧室之间开门,可能会给楼上黄先生等住户的安全造成影响,但是否是承重墙、能否对楼上安全造成影响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如果确实会造成安全隐患,再进一步确定防范措施:或者是四层房主将已开的门堵上,或者是四层房主进行必要的加固施工。
法律依据: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共有部分维修业主都有责任
市民疑问:张女士等14户房主居住在解放小区的同一个单元,因房屋已建筑使用十年了,楼梯、走廊、扶手等损坏严重,对房主行走安全造成隐患,张女士等房主商量,大家共同出资进行维修,大部分住户同意,但有两户不同意,理由是他们很少在这里居住。张女士对此很不理解,这种情况法律上允许吗?
律师解答:楼梯、走廊、扶手等属房屋的共有部分,由全体单元房主共同所有,每个房主不仅享有权利,而且也应承担维护、修理的义务,房主不能以不使用或很少使用楼梯、走廊等为由,而不履行维护、修理的义务。张女士等的住房如果有缴纳的房屋维修资金,可以申请动用房屋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如果没有,可由全体房主进行协商,根据各房主房屋面积按比例分摊维护费用。
法律依据: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民宅改营业用房可要求其停业
市民疑问:李大娘与老伴居住在小区把边的一栋楼房的一楼,一个月前隔壁邻居家将阳台窗户改成了门,把住宅改成了棋牌馆,从早到晚来玩的人不断,声音很大。李大娘老两口休息不好,十分闹心,不知道怎么才能解决。
律师解答:李大娘居住的房屋应当是住宅,现其邻居将住宅改为了营业用房,住宅用房改为营业用房要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也要符合小区管理制度的规定,要办理审批手续。住宅改营业用房涉及对相邻的其他住户的权益问题,所以,还要经过其他可能影响到的住户同意,如果其他住户不同意就不能营业,李大娘的邻居将住宅改为棋牌馆未经李大娘同意,而且,其营业确实给李大娘老两口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李大娘可以要求邻居家停止营业,如果邻居营业是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李大娘有权要求审批部门撤销批准手续。
法律依据: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记者杨萍实习记者 柴会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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