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一家拍卖行韶关分公司的负责人,刘某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截流拍卖保证金及拍卖款,共挪用了公司235万元的巨款。由于该案案情复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也由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截流100万拍卖保证金
被告人刘某材现年40岁,广东韶关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
2000年9月,刘某材与刘某军出资成立韶关市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公司),刘某军担任法定代表人,刘某材担任监事,主管公司业务。2001年11月7日,安×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拍卖公司)和恒×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协议成立安×拍卖公司韶关办事处,恒×公司承包办事处的拍卖业务。同月8日,安×拍卖公司任命刘某材任办事处负责人。
2002年3月12日,刘某材在尚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向韶关市工商局登记成立了安×拍卖公司韶关分公司(下简称韶关分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负责人是刘某材。但是,该分公司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不具拍卖资格。
2002年8月14日,安×拍卖公司及韶关分公司接受韶关市浈江区停业整顿城市信用社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的委托,为清算组拍卖韶关市东河新村燕华大厦物业。2002年9月9日,安×拍卖公司指令韶关分公司要将拍卖保证金汇入安×拍卖公司账户,刘某材以当地政府不同意为由拒绝。同月10日,竞买人蓝某将拍卖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汇入韶关分公司的账户。
公然挪用235万拍卖款
同月12日,蓝某以价款人民币500万元竞拍得该物业,并与安×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成立确认书,后又于同年11月12日将拍卖款人民币150万元汇入韶关分公司的账户。韶关分公司在收到拍卖款人民币250万元后,刘某材没有按照指令将这些款项汇入安×拍卖公司的账户,也没有将拍卖款支付给清算组。
此后,刘某材指示韶关分公司财务人员,于2002年9月至11月间多次以提现、转账等方式将资金从韶关分公司转走。
刘某材将拍卖款从韶关分公司账户提出后,除少部分用于韶关分公司的日常经营外,大部分用于个人成立公司验资、清还个人欠款、恒×公司及其个人关联公司的经营。后经法院查明,留在韶关分公司的部分只有15万元。
安×拍卖公司的其他负责人得知公司资金被大量挪用后,多次向刘某材索还,但他均拒不退还。2005年3月10日,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将刘某材抓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告辩解——
没有具体操作不构成挪用罪
刘某材辩称,本案的行为地、结果地都发生在韶关,南海区检察院没有管辖权。
同时,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他并非安×拍卖公司的工作人员,250万元拍卖款是以韶关分公司的账号及名义而并非以个人名义划出,恒×公司都出具了收据;韶关分公司的拍卖业务并不是由他本人具体操作,他本人也没有指使其他人员将拍卖款划入恒×公司的账户,恒×公司收取拍卖款,是因双方就赔偿损失的纠纷未有结果,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
今日案卷
南海区法院指出,关于管辖权问题,虽然案件没有发生在南海本地,但这是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故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及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此外,从相关的证人证言可以看出,韶关分公司的相关事务是与刘某材商谈的,拍卖款从韶关分公司划至恒×公司,再进行具体的运作,均是根据刘某材的指示或经其批准。可见,刘某材是韶关分公司的负责人,将拍卖款从韶关分公司的账户划至恒×公司的账户,是由刘某材指使实施的。拍卖款应该转付给委托人,但现在却被转移至恒×公司,完全改变了拍卖款的用途,是一种挪用行为。
南海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又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考虑到案件的部分款项已被冻结,减少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对被告人刘某材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记者刘艺明通讯员周桂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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