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对待两类拆迁政府应退出商业拆迁废除非公益拆迁的许可证制度
本报讯记者林洁报道:这几天,重庆“最牛钉子户”的拆迁风波举国关注。当地政府和法院都说“拆迁完全合法”,该钉子户被拆似乎不可避免。
“拆迁条例”有违宪法原则?
即使没有《物权法》,对该《条例》看不“顺眼”的专家学者可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孙洁是2004年“修宪”投票的总监票人,而后她就开始为废止《条例》而高呼,理由是“现行的拆迁法规与新修宪法精神相去甚远”。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委员会主任许奋飞直指“条例完全以城市改造为目的,民生利益靠边而站,不符合宪法原则”。该条例最受诟病的是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一份《违宪审查建议书》这样批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际上就是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部门,在颁发许可证时,对拆迁单位的补偿方式已予以确认,居然还让其成为纠纷的裁决者,公正从何谈起?“第十六条”的罪状还没有数完:如果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该条款又说“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一位长期关注拆迁纠纷的律师说,“有比这个更荒唐的吗?胜诉了又怎么样,房子已被拆掉了!”
政府应该退出拆迁裁决?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表示,《条例》的问题在于让政府在拆迁中处于主导作用,把商业行为的矛盾揽上身,深陷滥用行政权的“泥潭”。他主张,行政权要从拆迁裁决中退出,由司法权接手。拆迁是不是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补偿是否“合理”都由法院进行实质性审查裁断。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宗泽也持相同观点,他提出必须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将政府介入和强制拆迁限制在公益拆迁范围之内,政府应从商业拆迁活动中退出,并废除商业拆迁领域的许可证制度。有一位全国政协委员措辞更为强烈:“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手中的权力,强行与被拆迁人签订不平等协议,达不成协议就行政裁决,然后强制拆迁,在很大程度上政府沦为了开发商的‘打手’”。许奋飞提出,新修的拆迁法规,要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开发的拆迁,分别规定两种拆迁的审批程序、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程序,以及制定一系列临迁居住保障、补偿、优先回迁保障等新制度。(日京/编制)tryshowAd(3,0,1);catch(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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