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区一家电信企业工作的吴先生,是一位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高收入者。日前,他前往市地税部门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据了解,自《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于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像吴先生一样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的,至目前在我市已超过3000人。
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吴先生一样前往申报的私营业主张先生认为,自己的年收入超过12万元,在汕头属于高收入阶层,虽然每个月都由有关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按照“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作为纳税人还是要履行义务。据市地税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时下我市的高收入者集中的行业主要是民营企业,以及电力、电信、移动部门的从业者。目前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高收入者正陆陆续续自行到地税部门申报。
“年所得”是指哪些项目
市地税部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试行办法》规定,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需申报其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应补(退)税额和相关个人基础信息。申报的“年所得”包含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平时纳税年终后需再申报
市地税部门有关负责人解读,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时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按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据介绍,2005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中包括个人的股票转让所得。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然其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也要自行申报,但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和是否征税是两回事。
没申报者要负法律责任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视为偷税。据了解,自今年1月1日至目前,我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人数已超过3000人。为确保在3月份以前全面完成自行申报工作任务,近日,市地税局以纳税服务志愿行动的形式,在市区时代广场组织了一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户外咨询活动,得到了广大市民的热情参与。
市地税局提醒达到规定标准而尚未进行自行申报的纳税人,要抓紧在3月份以前履行自行申报义务,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谢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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