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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法》:火车撞人之后(组图)

  火车撞人之后

大家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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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不同寻常的官司。“你简直是以卵击石,你能够打得赢吗”;一次实力悬殊的较量,“他们从来没有输过官司,就明确跟我讲”。那么这场让法官都感到压力巨大的官司将如何进行下去,官司的结局又会怎样?

  101°热度故事:火车撞人之后

  “本案主要是涉及到几个相对争议的问题,此损害案是不是应该赔偿。”

  这是一次极其平常的庭审,可是在主审法官李应鸣眼里,这起看似平常的案件却与以往的案子有很大的不同。

因为第一次开庭,被告方就显示出了自己的强势身份。

  李应鸣:“来了以后委托代理人连委托书都不带。就提出来,他们从来没有输过官司。”

  做了二十多年法官,李应鸣还是第一次碰到这么强硬的被告。除了法官有压力,原告方对于打这场官司也没有多少信心。

  原告:“包括我的同事老乡,都说你不是以卵击石,你能够打得赢吗?没有人支持我的。”

  那么,这究竟是一场怎样的官司,会让原告甚至法官都感觉到如此巨大的压力呢?

  这个拄着双拐的男孩叫陈秋鹏,今年13岁,家住南京市栖霞区。两年前,小秋鹏在离学校不远的一处铁轨边玩耍,当时铁轨上停着一辆列车,当小秋鹏爬上列车去寻找他的溜溜球时,列车突然起动,惊慌失措的小秋鹏赶紧从火车上退下来,可是,车轮已经无情地碾过了他的左腿。

  医生给小秋鹏做了截肢手术,这才保住了他的性命。一个11岁的阳光少年就这样在瞬间变成了终身残疾。小秋鹏的家人带着记者来到了出事地点,那天,小秋鹏就是沿着这几个台阶走上铁轨的。小秋鹏的家人说,出事之前,这里没有栏杆,孩子出事以后,铁路部门才在这里装上了围栏。小秋鹏的家人认为,铁路部门没有在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栏才导致了孩子误上铁轨。因此,对于孩子的伤残,铁路部门是有责任的。于是,他们来到铁路部门为孩子讨说法,但是,铁路部门的答复却让他们难以置信。

  父亲:“当时他说的是赔六百块钱。依据是178号文件。”

  这就是那份178号文件,这份文件是1979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上面说,发生火车撞轧行人,对伤亡者按下列规定处理: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必须由本人交纳。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铁路部门说,二十几年来,他们都是按照这份文件对伤亡者进行补偿的。按照文件规定,他们只应该补偿300元,是出于对小秋鹏家的同情,出于人道主义才多加了300元,一共补偿600元。

  父亲:“这个生活物价都在猛涨,你还按照以前那个依据,你这个法律还能生效吗?”

  小秋鹏住院一个多月,花去了两万多块钱的医疗费,光装这个假肢就用去了6800元。而且医生还特意嘱咐说,小秋鹏18岁以前,必须每年更换一次假肢,18岁成人以后必须四年更换一次假肢。如果按照孩子还要活60年来计算,光换假肢的钱就还得要将近二十万块钱。无奈之下,小秋鹏的父亲将这段铁路的主管部门上海铁路局南京东站告上了法庭,要求铁路部门赔偿小秋鹏各种费用共计二十多万元。

  案子还没开审,铁路部门一上来就首先对该案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因为按照以往全国很多地方的惯例,这类案件都被划归当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铁路部门认为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面对铁路部门提出的这个要求,小秋鹏一家能够做的事情就是等待。这一等就是一年多。

  父亲:“将来以后的生活怎么办。小孩他会怎么想,怎么面对那个现实。”

  就在小秋鹏一家心急如焚的时候,他们收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裁定书上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与铁路部门发生纠纷后,原告方既可以选择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到侵权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去立案。因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栖霞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被告方认为陈秋鹏是自己在铁路上玩耍造成的伤残,按照我国《铁路法》的规定,铁路部门不应该对他进行赔偿。而原告方则认为陈秋鹏之所以上到铁轨上去玩耍,完全是因为铁路部门没有在周围设置防护栏,也没有设置任何的警示标志。

  原告:“铁路营运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方能进行,若未采取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应当认定其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方却答复说,他们虽然没有在附近设置警示标志,但是他们也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他们不但在沿途贴有这样的公告向附近群众说明火车的危险性,而且还专门组织铁路公安到附近的学校去做过专题讲座。

  原告:“铁路营运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对周围的环境有高度危险,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法律规定。

  被告:“火车的确是高速运输工具,但是被告不禁要问与火车有关的所有事故都要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吗?显然不是。”

  我国《民法通则》123条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被告方却说按照《铁路法》的规定,小秋鹏这种在铁轨上被火车撞伤的受害方,铁路运输企业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如果铁路部门注意到了高度注意的义务,你在通过村庄,还有应该一些路口设置了栅栏,那么你尽到义务了,那可以免责。”

  李应鸣法官认为,在铁路部门设置了防护栏或者警示标志,尽到了注意义务毫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应该对受害方进行赔偿。

  法官:“如果你没有尽到义务,那你就不能免责。这样比较公平一点。一律叫铁路赔,那么也不公平,毕竟铁路是专属轨道,国家有法律规定的,但是你说你铁路只要撞了人都不赔,那也不公平。”

  2006年4月24日,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上海铁路局南京东站未在出事地点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以及护栏,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原告的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上海铁路局以及南京东站共同赔偿陈秋鹏各种损失二十多万元。这份全国首例判铁路部门败诉的判决立刻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有人评论说这是从判例上破解了火车“撞了白撞”的规定,是尊重生命和人权的良好开端。但是,被告方铁路部门却表示不服。

  冯毅:“铁路上一年有两万多人,铁路路外伤亡有两万人,你这样一判,这笔赔偿费用就相当高了。”

  上海铁路局的代理律师认为,如果对于铁路上的路外伤亡人员,铁道部门都按照这个判例来赔偿的话,那将给铁道部门带来极大的经济压力。因此,上海市铁路局就此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最后在中院主持的调解下,上海市铁路局自愿补偿陈秋鹏10万元,陈秋鹏一家也表示愿意接受这个调解数额。

  361°全民互动:28年前的规定何时能被修改?

  主持人张绍刚:尽管小秋鹏这场历时两年的官司最后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束,尽管有一些观众朋友认为10万块钱的赔偿金额还并不能够完全让人满意。但是10万块比起来300块、比起来600块已经不知道高出了多少倍了,并且秋鹏的家人也觉得这个数字他们还是能够勉强接受的。但是我们今天在讨论这个个案的时候,另外一些话题很值得我们思考。首先这种得到赔偿难道一定要经历漫长的艰难的诉讼吗?其次远远落后于时代发展的28年以前的这么一个暂行办法要到什么时候才会被修改呢?接下来,难道以后再出现类似的事故我们仍然要面对这个只赔300块或者600块的局面吗?这就是我们今天的核心话题。

  主持人张绍刚:来进入到今天的互动环节。在我们公布了这个话题之后,有非常多的人非常踊跃地希望能够加入到我们的讨论当中来,针对这样的一个个案,针对这样的现象来发表看法。在接下来的环节当中,我们将会连线的既有法学专家,又有一线的判案法官,还有受害者的家属。现在我们首先请导播帮我们来连通一下小秋鹏的父亲陈昌学。

  主持人张绍刚:喂,你好,我是《大家看法》的主持人张绍刚。现在铁路部门那10万块钱的补偿款都拿到了吗?

  陈昌学:拿到了。

  主持人张绍刚:那这十万块钱下一步打算怎么分配呢?

  陈昌学:这个肯定是不够的。10万块钱光是换假肢,每四年一次这样子计算,顶多十二、三次。十二三次才多少年?

  主持人张绍刚:两年多的官司打下来之后,针对铁路部门,你最大的感慨是什么?

  陈昌学:对铁路部门,就是在调解的时候,铁老大永远是铁老大。好像就是说,没有人能够把他们告倒。

  主持人张绍刚:好,谢谢陈昌学跟我们电话连线。

  陈昌学:谢谢你们的关注。再见。

  主持人张绍刚:28年了,一纸当时的临时办法还在发挥着作用。所有人都认识到了这个办法有问题。关键是这个有问题的办法目前没有被废止。目前仍然在运行过程当中的时候,可能就会给法律的实践带来很多的麻烦。现在我们请导播帮我们来连线一下小秋鹏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的李应鸣法官。喂,李法官你好。

  李应鸣:你好。

  主持人张绍刚:审理这个案件感触最深的是什么?

  李应鸣:感触到目前铁路部门在进行事故赔偿的依据还沿用这个28年以前的补偿标准来处理今天的伤亡事故显然就很不合理了。它就体现不了生命的尊严和健康权的维护。

  主持人张绍刚:在我们的平台上就有朋友说这个案件让很多和小秋鹏有类似遭遇的家庭看到了希望。会不会给以后类似的案件提供借鉴?

  李应鸣:就是在我们南京市区在处理这些案件的时候,会提供一定的帮助的。因为接下来雨花区人民法院也发生过一起,就到我们这儿来参考了我们相应的判决。

  主持人张绍刚:好,谢谢李法官跟我们电话连线。谢谢,再见。

  李应鸣:再见,

  主持人张绍刚:今天我们最经常说的一句话是与时俱进。难道对于铁路部门来说,他们的赔偿办法、赔偿标准不应该与时俱进吗?现在我们请导播帮我们来连通一下法学专家,北京交通干部管理学院的张柱廷教授。喂,张老师你好。为什么现在铁道部门还总拿着28年以前的一个暂行办法来说事?

  张柱廷:这个案件是一个部门利益、行业利益达到一个极致的表现。所以它滞后的是太明显了。无论是铁路还是水上,乃至民航、道路交通这几个交通领域里面都存在着一个共性的问题,就是关于赔偿问题呢,它有自己单独的立法,这个我们把它叫特别法。处理这类案件都遇到这一个问题特别法和一般的关系。

  主持人张绍刚:那张老师,在这种时候到底是用《铁路法》还是用《民法通则》?

  张柱廷:从立法法的角度看确实是应该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但问题在于什么呢,这个特别法制定的赔偿标准和一般法两个标准差距应该有多大。问题在这里,那么从目前情况看,交通的几个法有的是比一般法高的,比如民航赔偿标准现在是36万,但是也有是低的,像铁路这个是很明显、最低的。

  主持人张绍刚:不光是低吧,张老师。是低得有点不靠谱吧?

  张柱廷:对,是低得有点太离谱了。你太低以后呢,又违反公平原则。

  主持人张绍刚:用什么方法把低下来的部分补救上去?

  张柱廷:目前国际上采用的办法是建立一些社会公众险,由交通的运营商去参加这个险,用这个险种去补充它低于普通法标准的问题。

  主持人张绍刚:也有人觉得如果遇到这种事都让铁路部门赔,铁路部门会亏本,铁路部门会压力过大。

  张柱廷:亏本我认为倒不至于,但是压力大会有的。该如何看待这个压力?要恪尽职守,注意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发生类似事件。

  主持人张绍刚:那张老师,现在面对着明显不合时宜的办法,同时也面对着目前这些运营商还没有加入到公共保险的这种实际情况,今天要解决实际问题应该怎么办?

  张柱廷:我觉得法官可以考虑一下采用民法总则的公平原则,用总则来平衡一下双方的利益。

  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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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播时间:每晚20∶00 重播时间:次日8∶15 12∶30

(责任编辑: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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