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新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规定2006年收入超12万元者,须于今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3月27日《重庆商报》消息说: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4月2日;同日的《中国经济时报》消息:虽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认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进展顺利,但仍有媒体报道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多数人未主动申报,一些地方的实际申报人数与税务机关掌握的应申报人数有较大差距。
与国家税务总局号称“已掌握大多数高收入者信息”的高调相比,这两个多月“个税自行申报40万人”的“冷开局”多少是有些尴尬落寞的。孟德斯鸠认为:“国家的税收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有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个人所得税,是最能体现税收公平和民主的税种之一,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税要“自行申报”,其制度无非是在于推动高收入者从被动纳税到主动纳税、以实现与国际通行的“报税”模式接轨。可是,为何有了自行申报的制度安排,我们的部分高收入者还是“为富不税”呢?
我们都在反思中国人的“纳税诚信”,“高收低纳”的现状的确经不起纳税意识的考问,但问题是:公民的“纳税诚信”从来不是结在理想国里的一枚孤独的果子。茅于轼先生此前曾大发感慨说:“其实,在中国买东西同样要缴税,只不过没有在发票上写明白。百姓和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也模模糊糊,好像政府的钱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不是老百姓交的。”——问题的关键恰恰在于此。缺乏“国税”意识的并不只是纳税人,制度、体制、社会意识等等如果不能对老百姓的血汗钱有起码的“税收敬畏”,那么,“自行申报”就永远无法规避这个悖论:富人都觉得体制内的收入基本已经在各种税制里代扣代缴了,隐性收入、灰色收入又怎可能去自行申报呢?而穷人会觉得税向不明、缺乏对税收的公益认同,都去研究合法避税去了。据说在日本,任何一次消费都得附加5%的消费税,公民很清楚;而在美国,消费小票上列有税款一项,表明你这次消费向政府贡献了多少税……要自行纳税,就得先在“透明化中国税制结构”的基点上做足“税收敬畏”的文章。
“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个税”的善政之所以到最后只是“看起来很美”,除了“纳税诚信”外,怕还是因为我们这个与国际接轨的税制仅仅是“貌合”而结果“神离”——实质就是对个税“实体公平”缺乏制度注解。“一刀切”地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劳动者划入“高收入者”行列,客观上可能使得一个拼命挣钱的工薪者和一个投机暴发户同等地站在新税收天平上,而国际上个税申报通行的是“税前扣除”,往往加入了一些人情的考量,譬如家庭其他成员经济状况、收入预期等等。财政学者李炜光先生曾提出,不要谈个税“起征点”,而看个税的“免征额”。“起”“免”二字,彰显的是迥异的税收目的和理念:前者是为了纳税而纳税,后者则为抵达公平、保障权益。
在西方国家,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申请各类贷款补助、或进行投资信用评级等,都需要纳税证明,而且不自行申报还会有法律惩戒的风险……有一系列完备的制度跟进保障这种“纳税自觉”,而我们的“自行申报”之所以从者寥寥,也许很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曲解、或过度依赖了这个“自行”。自行申报个税是大势所趋,但要真正抵达“富者高纳”的理想境地还需要那些具有示范效应目标群体的真诚践行、需要我们更形而下的制度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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