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倪锋)3月19日,本报刊发的一篇《优秀女教师之死冲击工伤“限时”条款》(详见本报3月19日报道)的报道引起了央视关注。昨天中午央视《中国法治报道》给予了深度报道。有关专家指出,过劳死应该纳入职业病范围。
2005年年底,盐城东台市南沈灶小学教师李华突然晕倒在办公室,经过多方抢救无效最后死亡。上海医院的教授认为,李华的病因很可能是由于外界因素、诸如工作压力或者是惊吓等原因造成的。医生的话让李华丈夫徐语贵想到了妻子平时工作生活的状态,据徐语贵介绍,李华的工作十分辛苦,每天早上6点多就去了学校,晚上6、7点才能回家,在家备课批改作业到深夜更是家常便饭。周末还经常帮成绩不好的孩子补课。由于工作认真出色,李华曾多次受到教育系统和学校的表彰和嘉奖。李华死后,徐语贵为妻子的过劳死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的努力一直持续到了今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工伤的死亡时间确实做出了48小时以内的规定。48小时的时间限制,成了徐语贵为妻子申请工伤过程中一道不可逾越的坎。
中华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智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李华的确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用48小时界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实存在不合理性。他认为出现这样的问题,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工伤保险条例》,而是在于我们国家对于这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在更高层次方面《职业病防治法》当中没有列进去,没有对这方面的规范。《职业病防治法》的特点是,对于那种明显存在职业侵害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过劳死这个问题,因为它是一种慢性的、长期的,甚至是一种隐性的不是显性的,这样的一些社会现象,以前出现的还比较少,另外是隐性的,所以说被忽略了,但现在这个问题已经凸显出来了,应当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应当引起执法机关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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