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后三次手术却非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鉴定依然在“亲族鉴定”怪圈中徘徊
新华社太原3月27日电(原碧霞刘翔霄)5年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时,人们曾经为医疗事故中“老子鉴定儿子”制度被改变而欣慰。
一拖再拖的医疗纠纷案
2004年5月,当时7岁的太原孩子王艺君与父母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两条腿大腿骨折。事故发生后,王艺君在事发地医院进行了首次手术,并于当月出院。随后的六个月,王的父母多次带她到山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观察术后恢复情况,同年11月,山医大二院医生为王艺君做了“双股骨干骨折术后取内固定物手术”。
一个月后,王艺君到医院复查,复查完后,她在母亲的搀扶下走到医院门口时,一条腿原来骨折处突然再次断裂,王艺君当天不得不再次住进医院,第三次接受手术。
出院后,王艺君在家养病达一年之久,直至2006年1月基本康复。
2005年10月,王艺君的父亲王治谨以“医疗损害赔偿”为由将山医大二院起诉至法院。依法律程序,王治谨被要求先去太原市医学会做鉴定。他申请做“医疗损害”鉴定,而医学会却在2006年3月做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王治谨认为此结论“文不对题”,同年10月他交纳3000元鉴定费,向山西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一年多过去了,目前鉴定尚未有结果。
“合法外衣”难掩“手足情深”
为何简单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患者却屡屡不服?王治谨一语道破天机:“其实,第一次鉴定最终下来的结果在我意料之中,医院、医学会本来都是一家人。”
记者从山西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了解,现行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由医学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鉴定组专家数人,医患双方各自陈述后,专家进行询问,医患双方再次进行补充陈述,专家现场对患者进行体检,专家组成员合议后形成鉴定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出文。
据介绍,参加鉴定的专家库成员全部来自各医疗机构。为避免产生“护短”“遮家丑”等嫌疑,被抽调专家实行回避原则,即参与鉴定的专家避免从与患者方发生纠纷的医院抽调。鉴定专家虽非来自同一医院,但仍是“一家人”。这种状况下得出的鉴定结论,实难令人信服。
可以看出,虽然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做出重大修改,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卫生部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游戏规则。但这场“革命”并不彻底,最主要的是鉴定主体没有根本改变,只不过是将“老子给儿子鉴定”变成兄弟姐妹给兄弟姐妹做鉴定的“手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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