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工作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清理的范围:655件现行行政法规、3031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9664件地方政府规章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2007年1月19日,青岛市一名三年级女童放学回家,经过一无人值守的铁道口时被火车撞死,女童的父母经多方争取,最终获得赔偿600元。
铁路部门自有其依据。1979年颁布的《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死亡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这样看来,青岛女童家庭获得的赔偿已经超标了。
一条生命150元?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提倡“以人为本”的今天,这一现象引发社会各界的深刻反思:为什么这个明显不合时宜的“暂行规定”竟然能够一“暂”就是28年?
事实上,这种时过境迁的“暂行规定”“暂行条例”并不鲜见。目前仍在执行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还是1960年由当时的卫生部、劳动部等联合制定的;有的地方猪肉瘦肉精检测还在沿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标准……
群众关注的难点,也正是政府需要着力解决的重点。在国办的通知中,针对不同的情形,提出了明令废止、宣布失效、予以修改等不同原则要求。国办通知还明确提出:清理工作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此次全面清理的范围是:655件现行行政法规、3031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9664件地方政府规章。
对于行政法规、规章,5种情形应当予以废止:
一是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二是行政法规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代替,部门规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代替,地方政府规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代替,如1992年5月5日《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已被2003年公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代替;三是行政法规、规章所依据的上位规定已经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如《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所依据的《居民身份证条例》已被废止;四是规章的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五是规章的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
应当宣布失效的具体有两种情形:一是适用期已过;二是调整对象已消失。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应当予以修改。具体情形也有5种:一是有关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二是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规定的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被撤销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已变更,如《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三是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如《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办法》中对死亡者救济费的规定;四是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五是部门规章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记者田雨、陈菲
(新华社北京3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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