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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今年三月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正是这样一部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法律。
在企业所得税法领域,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内外有别的“双轨制”,即对外资企业适用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这种“内外有别”在形式方面主要体现在二者分别立法,而且效力各异,对外是法律,对内是行政法规;在实质方面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税主体和收益权主体不同、纳税义务人规定不同、税率高低不同、税前扣除标准不同、对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等。由此导致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负担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不平等的税收待遇既不符合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又会削弱国内企业竞争力,不利于提高我国经济整体竞争能力。
“双轨制”的存在只是一种权宜之为,而不是长远之计,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在于能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吸引外资,推动本国经济发展,但从长远来看,特别是从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来看,“双轨制”不应当长期存在,也不可能长期存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是WTO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是消除恶性国际税收竞争的要求。我国自1993年底就提出了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目标,但一直未能实现。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共有541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件议案,要求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不会对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进入中国、发展经济,我国对直接投资的外国资金给予诸多的税收优惠。实践证明:这一内外有别的税收办法在缓解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资金紧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等方面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入世协议过渡期结束后,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的限制将大大减少。这意味着运用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必要性已经显著减弱。同时,随着外资企业进入中国服务业等经济领域,国内企业面临着与外国企业争夺国内市场份额的竞争。
更重要的是,我国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较低的劳动力成本、巨大的国内市场等有利条件已成为吸引外资进入中国的决定性因素,税收优惠措施在吸引外资方面的作用有所降低。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在取消专门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后,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换代、推动地区经济和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政策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对外商所得税的优惠体现产业政策导向,吸引和鼓励外商对农业、环保以及技术密集型产业、行业等进行投资。可见,外资进入我国鼓励发展的产业和地区同样可以获得巨大的收益。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将按照公平原则,实现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无差别税收待遇。这样,既有利于提高我国引进外资的质量,提高我国产品的科技含量,又有利于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提高内资企业和民族产业的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促进平等竞争机会的形成,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虽然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减轻了内资企业的平均税收负担,但并不会影响我国税收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因为降低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促进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内资企业的发展,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扩大企业所得税的税源,扩大企业的税基,从而最终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和财政收入。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过程,同样是原有企业所得税法规清理的过程。两税合并之后,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法规都将得到清理,企业在缴纳所得税过程中所要适用的法规将大幅度减少,原有的矛盾和冲突的规定将得到修正,法规的体系化和透明度得以提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企业所得税法,提高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效力位阶,其权威性和法律拘束力进一步提高,将更有利于企业在作出经营决策时预见其所可能承担的税收负担。
总之,统一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既适合中国国情,又参考国际通行做法的现代法。其制定与实施,无疑在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引导企业资金的流向,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将产生重大的深远影响。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法律。
作者系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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