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在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下,发生医疗纠纷的医院与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本为“一家”,鉴定结论常常“大事化小,小事化无”,难以服人,其结果,往往只是加剧患者“投诉无门”的无助。
纠纷:骨折做了三次手术
2004年5月,当时7岁的太原孩子王艺君与父母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两条腿大腿骨折。
鉴定:竟不构成医疗事故
2005年10月,王艺君的父亲王治谨以“医疗损害赔偿”为由将山医大二院起诉至法院。依法律程序,王治谨被要求先去太原市医学会做鉴定。他申请做“医疗损害”鉴定,而医学会却在2006年3月做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王治谨不服,同年10月,他交纳3000元鉴定费向山西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一年多过去了,目前鉴定尚未有结果。
内幕:医学会与医院是“一家”
为何简单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患者却难以心服?王治谨一语道破天机:“其实,医院、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本来都是一家人。”记者了解到,现行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由医学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数人进行鉴定,这些“专家”全部来自各医疗机构。为了避免产生“护短”“遮家丑”等嫌疑,从发生纠纷的医院抽调的“专家”不能参与鉴定。但是,各大医院“专家”互相鉴定医疗事故,又无法摆脱“院院相护”的嫌疑。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着“潜规则”:对于责任不是很明显,可认定为也可不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鉴定组一般会本着“放医院一马”的原则,尽量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对于一些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医院过错很明显的纠纷,则避重就轻地降低事故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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