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法保护饮用水源
新快报讯(记者 尹来)昨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广州召开。会议审议的《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污染地下饮用水源。
该条例规定,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铬污染物的项目,禁止新设置排污口以及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加工场;禁止占用河面、湖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禁止设置禽类养殖场、养殖小区。
提交审议的草案还规定,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禁止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禁止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物。如果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船舶违反该项规定,排放、倾倒剧毒物品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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