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27日说,我国司法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的职务犯罪中,对从1998年至今的300多名携款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多方面措施,加强了追逃和追赃力度,“三十六计走为上”的企图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遏制。
武和平说,我国公安机关主要靠国际间的警务合作加强对外逃人员的缉捕工作,2006年,从11个国家和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递解回来犯罪嫌疑人37人,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跨国犯罪发挥了作用。
武和平介绍,我国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展开专题研究,从中发现规律,制定政策,以加强境外追逃、追赃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建立起境外追逃、追赃的长效机制。充分利用国际公约、国际组织确定的国际合作机制,开展境外追逃工作,加快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步伐,推进和有关国家的司法、刑事司法协助。特别是在个案的合作方面,逐步建立起和外国相关职能部门的直接联系渠道,保证渠道畅通,建立了缉捕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调查取证的协作机制,开展了全方位的执法合作。
新闻背景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大事记
2000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为谈判制定一项有效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设立一个特设委员会。联合国随后成立了特委会和相关的政府间专家工作组,负责《公约》谈判。
2003年10月1日,《公约》谈判工作特设委员会第七届会议在维也纳最终确定和核准了《公约》草案。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公约》。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项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66条第2款的约束。自此,中国已经正式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
2006年2月,《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内容除序言外共分8章、71项条款,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公约》涉及预防和打击腐败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国家政策和社会舆论等方方面面,是一个重要、全面、综合性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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